2024年1月29日,《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香港和内地生效实施,这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实践和香港与内地法制衔接的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自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提出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其中一个重点课题,便是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和区际冲突法的发展。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制,国际私法(又称为法律冲突法)处理的便是不同国家法制的互动产生的民商事法律问题。但是,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以内,也可能存在不同法制适用的地域(可称为法域)。一个国家内有不同法域的存在,便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区际冲突法处理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例如在涉及不同法域的案件中,法院如何选择适用什么法律。区际冲突法也包括程序冲突法,处理包括刑事案件中逃犯的移交,以及不同法域法院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合作,例如本文要谈的香港和内地这两个不同法域的法院之间的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在香港回归以前,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民商事司法判决,如要在香港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根据普通法,在香港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有关外国判决。二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319章),把有关外国判决予以登记,然后申请执行。前者的程序相当繁复和昂贵,后者是比较方便的,但适用的有关国家很少。这部条例在回归后仍然有效,目前只适用于15个国家的高级法院的金钱判项,其中包括一些普通法国家和欧陆国家。
在香港回归以前,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或衔接点很少,司法互助的范围十分有限,只包括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互助安排,以及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安排。但没有任何关于民商事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安排,所以上述的《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并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
香港回归之后,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内地与香港可建立司法互助安排。在1997至2018年之间,内地与香港签订了五项司法互助安排,涉及范围包括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但是由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高,家事案件又是一个专门的领域,所以大部分的民商事司法判决都不享有方便的互认和执行安排。
在这背景下,2019年签订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相对于原有机制,该《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覆盖面最广,估计九成以上的民商事司法判决都可以根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获互认和执行。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起草过程不但参考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新的《外国民商事案件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而且因应“一国两制”原则,尽可能扩大可获互认的民商事司法判决的范围。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2019年签订后,香港立法会在2022年通过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今年1月25日正式发布司法解释,《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从1月29日起实施。国家的政策是把香港发展为国际金融中心等八大中心,其中之一便是法律与争端解决服务中心。《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香港作为法律和争端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相信《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实施后,随着案例的累积,关于“一国两制”的区际冲突法的法理将有进一步的发展,而香港和内地法制的进一步的衔接,亦将为内地与香港尤其是大湾区的经济和其他民间领域的活动,提供关于当事人权益的更完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