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在两地同步实施。关注该问题多年的我心情非常激动。十多年前,我自己参与的两个香港的诉讼案件就是在内地和香港进行的平行诉讼案件。这种平行诉讼是对两地都非常宝贵的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给诉讼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困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正式实施将给这类平行诉讼画上句号。
之前内地法院的判决在香港和外国的法院申请执行时,经常都会碰上被申请执行方以内地法院因存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导致判决不具有终局性为由,要求香港或者外国的法院拒绝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第四条对内地的“生效判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可以预见,这一明确规定将杜绝有关当事人今后再以内地存在审判监督程序为由要求香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所涵盖的内地判决。
除了上述两点非常重要的好处之外,我认为《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另外一种重要的亮点是涉及知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是明确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判决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的。具体来说,一个缔约国法院关于已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版权或相关权的存在、以及对这些权利侵犯作出的判决将不能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另一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虽然《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也把部分涉及知产的判决排除在相互承认与执行范围之外,但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十五条规定,基于原审法院就知识产权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作出的判项而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应当认可和执行。另外,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涉及知产案件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甚至包括原审法院作出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见,《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比《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更开放。这体现了香港和内地属于一国的优势,两地可以就一些国与国无法达成协议的事项达成共识。这也有助于内地和香港对相关知产权利保护的一体化。
作为一位一直关注两地司法协助的香港学者,我认为《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正式实施不仅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迈出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步,也将开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