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程序空转,一揽子或一站式解决纠纷,降低案-件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感受”的主体不是法官、不是法院,是人民群众,是当事人。以人民群众、当事人作为公平正义与否的感受主体,就应以定分止争实质解决纠纷或降低案-件比、上诉率、发回率、改判率、申诉率、申请执行率、案访比等指标衡量公平正义。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进行优化调整,更加突出了“质量优先、兼顾效率、重视效果”的审判理念,其核心要义是杜绝程序空转,一揽子或一站式解决纠纷,降低案-件比,这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体现。
不断完善一次性解决纠纷机制,力破“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唯一的综合考核指标是案-件比,是指件数/案数,就是说一个待决事项(案)立案后,需要经历多少审执程序(件)才能解决。该指标的统计方法采用的是跟踪法,即统计区间内所有审理的案件,向前追溯其最初开始的一审案件以此来确定案数,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如二审、管辖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再审等不同程序以及上述所有审理的案件作为件数,当然在此过程中不会对件数重复计算,一个案件只有一条案件链且只有一个原生一审案件,最终结果会按照原生一审案件计算。总之,一个案件经历的审理、执行程序越多,都将会提高案-件比。如果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就不可能出现上诉、改判、发回、执行、信访等,既杜绝了程序空转,又减少了件数,降低了案-件比,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要求与期待。
正确理解案件上诉与发回改判的关系,保持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设置了质量考核核心指标: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率。从数据表现内容看,上诉率与一审裁判被发改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的关联性很强,被发改的一审案件的来源是上诉的一审案件,上诉的一审案件比重越高,上诉部分案件质量较低的可能越高,也就越有可能被发改;从指标的关联逻辑来看,上诉代表的是否服判息诉,发改代表的是否裁判尺度统一,两者均反映的是一个裁判的稳定性即司法公信力,不同案由的类型特点、不同级别法院法官的裁判思路、承办法官的处理态度,都会影响着裁判的稳定性。因此,法官要加强学习,控制和优化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率,推动同步向优发展。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实在的要求与期待。
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全力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设置了效果指标: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案访比、司法建议反馈率。人民法院要不断优化效果指标,深入社会、融入群众,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强化“一审中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一次性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减少案件上诉和申诉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诉前矛盾化解,强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减少诉源、执源、访源增量,关注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作用,提出高质量司法建议。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简单的要求与期待。
(作者单位: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