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城西去百余里的江潭村群峰环抱,清澈的率水河沿着村西荆山山脉蜿蜒东去,一片祥和。然而,四百多年前这里发生的一起异地再审官坟侵权案,引起了休宁、歙县、绩溪三县、徽州府及当地许多村民的关注。
案情突变
明朝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休宁县衙门前广场突然聚集百余名村民,他们是休宁县江潭、桃源等地的吴氏族人,因江潭吴氏“世祖官坟”被他族毁坏侵占而集体告状。
据休宁县茗洲村《茗洲吴氏家记》记载,被侵毁的“世祖官坟”是休宁县龙江村吴氏“世祖吴辅”的墓地。出身龙江寒门的吴辅从小勤奋苦读,南宋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中了进士,后官至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讲书。殁于任上后,葬于江潭的荆山。皇上感其勤政爱民、为政清廉,特赐石人石兽,并刻碑为记。
明初,虽然墓地由吴氏族人吴德辉看护,但由于吴氏各支派散居四处,墓地疏于看守、祭扫,渐趋荒芜。到了明朝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官坟被邻坟他族毁坏侵占,由此引发吴氏族人的愤怒,他们集体上告。
诉状称:“今月十七日,蓦被地恶柯岩保、岩英、岩隆、岩盛、柯寓、柯廷、柯凤、张来贵、严进才。拴结富翁朱俊、景幸、朱灿、显达、五云、岩乞等,统集不识姓名,并开化县石匠百余人,强将本家官坟发掘。”要求县主“亲提豪恶究治,乞差勘验,追偿人兽,攸竖还业,负屈得伸”。这里所指的毁坟占地人是柯岩保、柯岩英等“地恶”以及毗邻长丰村的朱贵、朱俊等“富翁”。
由于此案所告是官坟被毁,参照《大明律·刑律》相类似规定:“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毁坏侵占官坟皆为大逆不道重罪。知县一方面安抚上告民众,一方面急令拘捕肇事“富翁”朱俊以及“地恶”柯岩保到堂。
令人没想到的是,几日后,又有数十人到休宁县衙告状,自称是江潭朱氏、柯氏家人,被告是吴氏族人,诉状所述与不久前吴氏族人所述案情大相径庭。此案顿时扑朔迷离。
孰是孰非
具状领头人朱贵,禀状指责吴氏族人告状是“惯骗豪恶结构驾捏虚词诬害良善事”。他们控告吴容、吴玄、吴宗权等人是当地不务正业的“惯骗豪恶”。因之前敲诈朱氏讨要酒食无果而恼羞成怒,便于嘉靖三年十一月趁朱贵将父亲和兄长分葬施工之机,纠集“不知姓名百余人”,赶来朱家坟场寻衅滋事“逐散匠夫,强掘坟臂(通“壁”)”,还虚构他们“发掘御葬官坟打毁翁仲石兽”。
朱贵说,双方争执的坟场,是朱家祖上在弘治年间(公元1488至1505年)从本村村民柯岩保祖上购置的一块山地。其兄长病逝后就葬于此,第二年父亲去世后合葬于此,均相安无事,即使本村“邻佑”吴武兴、吴宗权等见状也从未提出异议。
吴氏族人阻拦朱家迁坟施工当天,朱贵便向排年、里老和族长报案,经排年等勘查和近邻调查,证明现场没有官坟,朱贵请求县衙“审明究治”。公堂上,朱贵还问,如果是吴氏“世祖官坟”,为何现场没有“石版幔砌”,又没有“管业标挂”?朱贵还说自己葬兄埋父已有五年,当地吴氏族人为何从未提出异议?
休宁知县认为,在难以确认是官坟的情形下,这种民间之争仍属“民间细故”,便压案待审,以期“息讼”。
到了明朝嘉靖四年(公元1525年)。知县又收到吴容、吴玄等呈报的催告状。他们认为,作案人百般抵赖,朱贵葬兄埋父而捣毁官坟是否属实,可以派人从购置契约和土地鱼鳞图等证契查明,还可以从地方志和族谱查清。吴氏族人请求休宁知县“乞赐差人,严拿各恶,面理亲勘,追究骸骨,判偿还石人兽物,垒坟还祀,俾屈得伸”。
不久,休宁县派出的衙役文金英回来报告,经过当地耆老汪得享勘查和询问,朱贵父兄的原坟地系柯岩保、柯岩盛山场的程村弯处山地,新葬土地系买村民黄宗成、吴士贵“另项山地”,并以契税为证,捣毁官坟一说无真凭实据。
知县听后,认为吴家“诬害良善”,对吴兴等“苦打成招”,将其下狱。
真相大白
数月后,徽州府衙接到吴兴、吴高等人联名上告朱贵等“地豪违法毁没御葬官坟”和休宁县知县枉法裁判“生死含冤”。要求徽州府“伏乞亲提一干人犯,到案严审。差委公正人员,到所踏勘官坟,古迹显然,追究赔偿,责令改正,救援斯文命脉,免被豪夺占,生死含冤,激切来告。”
几日后,徽州府又收到吴兴、吴高等人的催告状。催告状再次状告休宁县知县接到吴宗权报案后敷衍了事,“竟发老人汪得享取供”,造成朱氏族人有机可乘,贿赂衙门中人文金英“将别号遗冢址扯混,抵释蒙蔽”。知县还对告状人“苦打成招”以致枉断成冤,恳请徽州知府“庶屈得伸,幽明共戴”。
徽州知府接到上告状和催告状后,调卷审查,认为该案疑点重重:倘若“辅公官坟”确实葬在荆山,可荆山为何不见官坟遗迹?朱贵所述程村弯父兄合葬的原坟为“何人山土”,与官坟“有无干碍”?这些关键问题均未查明,导致该案“难便问结”,因而应重新“拟合委官踏勘”。
于是,徽州府指定绩溪县重审此案,并直接给绩溪县丞聂光时发帖文,要求他赶往休宁县带原被告前去争讼山场,传休宁江潭当地地保、值守差人、双方族首和村里耆老、山邻等到场,并带朱贵祖上所购山地出售人吴士贵、黄成宗的子孙一同“逐一踏勘”。徽州府帖文还强调“承委官员务事至公,毋得偏枉,勘报不实,惹罪不便,须至帖者”。
数日后,聂光时带着衙役、文书一行赶往百里之外的江潭村,他们翻山越岭实地勘查,访左邻右舍、问地方排年、查方志族谱,终于使得这场历经三年的吴氏世祖“辅公官坟”被毁侵占案水落石出。
他们查明:鱼鳞册记载“荆山”面积一分二厘五毫,为吴德辉产业“官坟在山”。该官坟“因子孙各远,标挂稀疏,以致朱贵于嘉靖二年十一月内重做新坟罩上。其坟前翁仲一对、石羊一双,俱倒在地,其碑记未见”。鱼鳞册记载“程村弯”亦系吴德辉产业。显然,朱贵无论是父兄合葬的原坟地还是后迁葬的新坟地,均系吴氏族人吴德辉的山地,而吴德辉正是当年“辅公官坟”的看护人。
同到程村弯现场勘查的吴氏后人吴付仪证实自己相关山地均卖与柯岩盛祖上“管业营生”,并非卖与朱贵迁坟。
正是由于吴氏后裔各支派散居四处,吴氏世祖“辅公官坟”疏于看守、祭扫,渐趋荒芜,才使得朱贵等人有机可乘,先将父兄葬于此,后重做新坟罩在“御葬官坟”之上,并“打毁翁仲石兽碑记”。
绩溪县丞据此勘报徽州府,知府依法裁断朱贵“发掘御葬官坟打毁翁仲石兽”罪行成立,问罪下狱。虚假作证的柯岩盛等人受罚,贪赃枉法的衙役和枉法裁判的休宁知县被依法问责。
结案后的第二年,吴氏各分支一起修复“荒驰已久”的祖先坟墓,复兴宗祠,他们还共同订立了《合同宗约》和《宗祠规约》,并在徽州府衙和县衙支持下,申请官府赐印发照,从法律上确认吴氏家族各地宗祠与各处祖坟地产的共产关系,防止毁坏祖坟事件再次发生(以上资料均源自明吴子玉编撰《茗洲吴氏家记》)。
掩卷沉思
这场历经三年的官坟侵权案的再审令人深思。
重视民众诉求是裁判案件的基础。休宁知县敷衍偏袒,对原告“苦打成招”,但是,因诸多关键案情均未查明,使得该案“难便问结”,导致吴氏族人累讼不休。在徽州知府的重视下,案情才真相大白,错案得以纠正。只有认真对待群众诉求,耐心细致裁断案件,才能真正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认真调查研究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农村中最常见的就是邻里纠纷和山林地界纠纷,这些虽然是民间“细故”,但处理不公易导致矛盾激化。对于真假难辨的疑难案件,实地勘查、仔细调查是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案中,正是因为徽州知府认真负责,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分析案情,“拟合委官踏勘”,才使真相最终水落石出。
异地审案是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保证。徽州知府发现衙役受贿后,如再让休宁县衙重审此案,就会使吴氏族人不服,纠纷难以了结。而上告人中歙县吴氏族人居多,如交付歙县再审,又可能会使案件受到人情世故影响,易造成朱氏族人不满。徽州府将此案交与绩溪县再审,以确保“务事至公,毋得偏枉”。
举一反三,预防后患是良策。该案了结后,为了避免再起纠纷,徽州府衙和县衙协助各地吴氏族人将祖坟共产清理造册并请县府发照,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避免纠纷再发生,这对当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