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强化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在今年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不能都进入诉讼,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强化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定准位,才能做到位、有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新理念新战略,阐明了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已然成为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从主体层面强调要“多元共治”。诉源治理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自然需要“多元共治”。当前,国家在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已明确回答了诉源治理“谁来治”的问题,点明了诉源治理的领导者是党委,主导者是政府,人民法院以及其余主体是参与者。人民法院要在其中找准职责定位,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摆正自己“参与者”的位置,出对场、做对事,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是一个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依靠群众力量,能够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早已成为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将公安、法院等部门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既节约警力和司法资源,缓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压力,也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把握好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发扬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好调解力量排头兵作用,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推进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所在。人民法院要大力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强化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第一,要做实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促进诉源治理,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机制,为人民调解提供更具有针对性、专业性的指导,让调解员愿调、能调、善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辖区人民调解员学法用法需求,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技巧,培育、引导、支持、规范调解力量稳健发展,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要大力推行“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以示范判决确定规则、用类案调解指导调解,实现批量案件和类案诉讼大幅减少,让更多常见纠纷化解在基层。要推行选派法官到调委会担任指导员制度,利用好人民调解员会议等平台,切实为人民调解员答疑解惑,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要完善人民调解业务指导考核机制,将法官指导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用好考核“指挥棒”充分激发法官开展指导调解工作的积极性。第二,要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配合。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要求,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中主动与人民调解、社会解纷、基层综治等力量加强协作。要深入矛盾源头开展调解工作,特别是对群体性、矛盾激化、社会关注、党委和政府关心的纠纷,人民法院要第一时间参与,积极支持配合行政部门,配置司法资源进行前端纠纷化解。要在党委领导下,推动建立“党委矛调中心统筹+多部门驻点联合+村居基层预防”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将矛盾纠纷按来源、类别和难易程度,纵向分流至村、组等基层调解细胞,横向分流至中心各个组织和调解部门进行及时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进一步理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联动衔接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多位一体”的联动解纷模式,健全完善访调、警调、检调、仲调、专调、诉调等多种模式联动体系,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做实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第三,要健全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推进新时代调解工作,重在聚焦基层社会治理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相关机制建设。人民法院要将“调”再向前延伸,以“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指导人民调解员关注、注意本地区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切实采取务实手段将更多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讼。要加强“调确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畅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推动建立司法确认对接线上平台,实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立快办,充分发挥法院专业、权威、可强制执行等优势,形成覆盖全面、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调解协议执行保障机制。要加强考核考评机制建设,不断压实各级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责任,前移解纷关口,延伸服务触角,下沉力量资源,开展好诉前调解工作,变被动审理为主动靠前调解,让大量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