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当事人通过私下协商等达成和解使纠纷得到化解;有些是原告意识到证据尚不充分导致诉讼风险较大,经过估量后选择撤诉;还有的是起诉对象错误或者诉讼策略不当而选择撤诉。对于撤诉,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正确对待。
原告要认识到撤诉可能产生的后果
虽然撤诉不影响再次起诉,但也可能不遂人愿,并会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首先,无论在诉讼中哪个阶段申请撤诉,鉴于诉讼由原告发起,又因原告撤诉而终结,因此,原告缴纳的诉讼费虽减半收取但也应自行承担。
其次,原告起诉后再撤诉无法达到惩罚被告的目的。有原告直言起诉就是为了“出口气”,想让对方在法院留下 “案底”。事实上,如果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和执行程序,仅仅起诉并不会对被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只会浪费司法资源,实不可取。
再次,如果被告同时提起反诉,法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时,即使原告申请撤回本诉,但只要被告不撤回反诉,法院仍要继续审理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践中不乏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反诉请求的情形。
因此,原告起诉应当保持理性,否则即使撤诉也无法全身而退。
法院应当尊重并依法审查撤诉请求
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撤诉请求。法官可以依法对主张责任、举证责任等进行释明,也可以对原告的合理询问进行适当解释和回应,使原告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应当将是否申请撤诉交由原告自己决定。
法院应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可见,并非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就应无条件准许,法院负有审查义务,在法定条件下可不准许撤诉。
被告要理性看待原告的撤诉行为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将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终结,被告将不再承担此轮诉讼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因此,被告通常不会对原告撤诉提出异议。但是实践中,也有例外,有些被告认为自己为应诉付出了高昂成本,原告不能随意起诉、撤诉。特别是当庭审已经开始,原告因败诉风险较大而暂时申请撤诉,待日后进一步搜集证据或改变诉讼策略后还会再起诉时,有些被告就会意见颇大,甚至会要求法院不准许撤诉。
但如上所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个人权利,应当予以尊重,如果原告不存在“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同时也满足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则法院无权不准许撤诉。鉴于此,无论原告基于何种理由申请撤诉,被告都应心平气和理性看待。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