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赋能家庭教育的主要路径
2023-11-02 10:5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宗珍
 

  家风家教是一个家庭最宝贵的财富,是留给子孙后代最好的遗产。中华民族自古就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在以家族本位主义为代表的传统思想中,子女的抚养教育具有延续家族血脉的使命,子女附属于家庭,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不管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社会层面,家庭教育质量均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由此带来人们对家庭教育专业化道路的期盼。家庭教育促进法适时出台,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体现了现代家庭教育的思想变化,回应了现代社会对家庭教育的专业性需求。

  自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以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契机,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各种形式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约束、指导和规范,推动全社会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未来,人民法院应当赓续奋斗,通过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完善家庭教育支持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普法等形式赋能家庭教育,引导、支持、服务家庭教育贯彻践行全面、优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则,发挥司法在未成年人事务治理领域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获得安全稳定的家庭生活提供法治保障。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案件时,发现家庭教育存在明显不当的,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家庭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将庭审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案件审理全过程。在提高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性方面,法院注重明确细化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情形,增加指导的针对性。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二)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三)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四)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五)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六)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该条规定坚持双向保护和全面保护的原则,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范围较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则相对集中,包括三种需要重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一是开展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出现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以及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等情形的家庭。二是开展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家庭。三是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即结合办案情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结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针对“不良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的,尤其第三类家庭教育指导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地区的预防性指导,具有非常好的预防价值和实际作用,值得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免造成对家庭教育的不当干预。为了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应坚持贯彻全程教育和双向教育理念,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状况、涉案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以此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家庭教育情况要开展专门调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应记录在案并定期回访,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有效预防再犯。在必要的时候,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开发家庭教育教程,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二、人民法院在发现家庭教育存在不足或缺失时,合理协调和配置资源,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离婚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带来实质性改变的重大家庭变故。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实际上,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不仅要为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家庭指导,还要将家庭教育质量作为配置抚养权的重要评价指标。《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情绪崩溃、拒绝离婚、矛盾纠纷较大的案件,法院可邀请心理教育专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等组成调解团队,形成心理危机评价报告并定制个性化调解方案。

  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涉案的重大因素。一方面,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尤其是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较多。根据相关统计,近年来,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留守未成年人是农村性侵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监护不力和陪伴缺失使留守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目标。另一方面,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由于长期缺乏监护和管教,易出现行为偏差,导致严重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法院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尤其要加强对涉案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和家庭教育指导,深挖家庭教育问题根源,从根本上纠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监护缺失等问题,尽力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人民法院在司法延伸服务职能过程中,积极开拓渠道、创新举措,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法院可以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利用“少审家事法官进社区”等活动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普法,敦促社区履职尽责。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社区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基层工作单位,具有最早、最快发现家庭教育问题的可能,因此法律赋予其在必要时干预家庭教育的权力和职责。法院要注意与社区做好沟通配合,通过社会调查、普法等活动和形式,与社区共同搭建社区支持网络。

  法院可以不断加强与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的协调合作,共同构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联合公安、教育、妇联、民政、司法、共青团、基层乡镇、村(社区)、学校等部门开展多元化、长期性、经常性的亲子法治教育活动,将授课视角从亲子关系与家庭教育切入,在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培育法治信仰的同时,指引家长通过正确的方法教育陪伴未成年人,使得家庭教育真正发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同时,法院还可以积极联合科研院所、公共电视台、行业报纸、网络平台等机构参与制作家庭教育文化产品和普法栏目,提高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形式,聘任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积极为家庭教育赋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关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切实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打造未成年人权益全链条保护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