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加强少年司法•防治校园暴力”专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报特刊登座谈会发言摘要,供全国法院学习、交流、借鉴。
应设未成年人专业审判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宋英辉
少年司法经过30多年的积累,已经取得非常好的成就,如何在这个基础上推动发展,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努力。同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如何保护校园安全,如何治理、防范校园欺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两者需要我们在少年司法领域作出更多的思考。
首先,社会呼吁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而少年司法专业性很强,有不同于成人审判的专业特点,需要在法院内部自上而下推动建立专业的业务类别,通过独立的专业机构,来遵循司法规律,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目前一些地方将少年审判置于普通的刑庭之内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少年审判具有完全不同于成人审判的专业特点。而最高法院也没有设立专业的未成年人专业审判机构,没有专业的指导,将导致全国范围内指导标准不统一。其次,少年审判专业性很强,总体来说,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对接国家的多个部门,也要对接多种类型的专业社会机构,如果法院没有专业的机构来对接,则专业化难以保障,少年司法政策难以保证持续性。再次,建立专业的少年法庭能体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作用。少年司法涉及国家的长久稳定,涉及民族未来的竞争力,是保障中国梦实现的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有2.79亿未成年人,没有一个专业的审判机构来从事专业的少年司法工作是难以想象的。少年司法可以类比儿童医院,如果将儿童治疗放入成人治疗体系,将出现要么用药不当,要么不去用药的情况,将导致严重问题。所以,少年司法也不能置于成人司法体系中来运行,必须考虑他的特殊性。
通过审判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院长 任士英
校园欺凌因为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提高,已成为社会热点,为回应社会需求,我们应该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社会正确对待、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主要的法治宣传是由政府承担,但是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而法院的宣传是个非常好的选择,尤其是少年法庭的法治宣传是专业的,少年法庭在长期的审判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少年法庭的宣传能让大家感同身受,从问题的角度来思考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也受到了广泛提及。但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法律体系非常被动。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解决,在未成年人身上发生的事情,成人不一定懂,视角的问题很重要,一定要从专业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少年法庭应该承担起这个重任。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高度关注。比如山东东营出现的一个案例,未成年人在伤害他人时已经表现出年龄明显成熟的趋势,在刑事责任年龄尚未降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关注这种行为,加强研究,思考对策,少年法庭应当加强对这类案例的审判和指导,引导社会联动,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其家庭监护责任应当提出诉讼,应当进行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把这类诉讼工作做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要解除监护,更换监护人;对于监护的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应当加强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施暴者的处罚或者处置,一定程度上要参考被害人的意见,这也是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体现。通过审判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少年法庭的作用至关重要。
认真对待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关系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姚建龙
从校园欺凌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校园暴力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比例非常低,这涉及到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先议权到底归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目前,在建立了现代少年司法的国家,先议权归属于法院,而公安、检察机关都属于追诉机关,但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相反的,比如收容教养,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工读学校教育需要三自愿原则。所以,我们考虑少年司法改革,需要重点考虑先议权问题。
从各国司法改革来看,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都是把少年法庭从刑庭中独立出来,我们国家也是在走这条道路,少年司法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去刑事化,必须尊重少年司法规律,建立专业的独立的少年司法专业审判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司法改革的进步,保障未成年人寓教于审、利益最大化,符合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
从我国目前司法状况来看,要认真对待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关系,在我国台湾,现在走的就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的道路,因为两者程序相近、理念相似、资源共享,但是,在其运行中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是保障相对独立,并不主张全能法官,而是强调同一法院内部的相对独立和专业,所以,我国涉少家事案件应当进入少年审判的视野,保障涉少案件审理的稳定性、专业化。我国2006年开始少年审判三审合一,推动了少年综合审判发展。但目前,我国少年审判整体案件数量偏少,而家事审判体量巨大,各地法院为了解决办案数量过多的问题,纷纷裁撤少年法庭,直接用家事审判吸收少年法庭,或者将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并入刑事审判庭,这是有问题的。周强院长提出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意见,必须进一步得到落实。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的良心,需要一些特殊政策支持,最高法院应当率先垂范成立独立的少年法庭。
时代呼吁少年法庭进一步发展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政策,成效明显,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好评,但是,时代呼吁少年法庭进一步发展,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做出更大的贡献。我提几个建议。
建议一,最高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都要有独立建制、专业的少年法庭。法院在这一领域应该要回应社会需求,提供社会急需的少年司法专业保护,这项工作只有专业的少年司法机构才可以推动。建议二,专业的少年家事法院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台湾有专业的少年家事法院,运行得非常好,为专业地处理少年司法问题,联动家庭问题处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我们有社会强烈的需求,普通百姓非常欢迎,建议先在基层进行试点,未成年人的问题涉及每个家庭,时代呼唤少年家事法院的设立。同时,我们在近30年少年法庭的建设中涌现出一批非常优秀的少年法庭法官,并积累了丰富的少年审判经验,有成熟的少年审判专业体系和专业方法。另外,域外都有非常好的成熟经验值得借鉴。可以建议北京法院先行试点,我们都愿意做出贡献,推动少年家事法院的成立。
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校园暴力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文联副主席 何学彬
校园暴力已成为当下校园管理的一个严肃话题,包含社会大环境、家庭、学校等多种复杂因素,我们必须有一个认识,对青少年适度的严厉是对青少年负责任的一种做法,这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介入,发挥好少年审判的职能作用。
要消除校园暴力通过简单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不能让解决校园暴力犯罪成本太低,也要解决校园暴力不入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年龄限制,但是,因为年龄的问题而不予处罚,将漠视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权利,且在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孩子的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都已经提前,犯罪低龄化进一步呈现,如果不严加管制,我们将看到更多的校园暴力。
建议一,人民法院的法治宣传进校园应加强,要发挥少年审判的实践作用,将丰富的案例和审判经验带入校园。建议二,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以解决目前低龄犯罪日益严重的问题。
法官进校园是防治校园暴力好方法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艺术职业学院院长 余开源
我们四川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地方,我们的学校在校少数民族学生非常多,因为少数民族的特点并不一致,需要分类管理和针对性教育,但是整体的法治观念比较落后,校园暴力也是频频发生,作为学校管理者,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治教育一直是我们忧心忡忡的问题,也是呼吁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目前少数民族脱贫工作正在进行,同时应当衔接好法治教育。我认为,法官进校园是防治校园暴力的好方法。法官的形象和法庭的威严,能使学生在面对法官教育时更加严肃和认真;法官审判工作中能积累大量案例,针对性的辩案析法,能使法治教育更有说服力;法官的思维严谨,对于教学工作能很好的胜任。我相信,通过法官进校园,能有效防范校园暴力的发生。
学前幼儿教育也应成为义务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常委 贺优琳
追究教育出现的问题,应当溯本求源,我们可以发现最初的问题来自学前教育。很遗憾,我们无情地把学前教育抛向了社会,让大量的民间机构来办理学前教育,问题已经日益明显。老师待遇低,学校发展滞后,为盈利而舍弃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舍本逐末的结果是未成年人基础没打好,到后来问题不断累积,问题频发,到中小学发现校园暴力再来干预和处置,处理和矫正的成本已经非常高,甚至已经无法挽救。
应该修改义务教育法,让所有幼儿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当年在经济非常紧张和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开始九年义务制教育,大得民心,也让未成年人教育发展很快。现在经济发展了,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起学前幼儿教育,让学前幼儿教育也成为义务教育。
少年法庭应该通过案例来分析,缺乏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体系,将会带来多大的社会成本,希望少年法庭多通过案例向社会传达这一理念,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了建设一个更加美好安全的校园,我们应当从学前教育抓起,建议政府将学前三年纳入义务教育,推行12年制义务教育。
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校长 高阿莉
我是一名学校的老师、校长,我想就校园暴力的防治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校园暴力的防治应当纳入校园安全保障的重要工作。
建议二,少年司法应确定一些形式。各级法院都应有法官到校园授课,送法入校园活动。举行一些法治宣传周、宣传月、模拟法庭等活动,我们感觉非常好,说明少年司法为校园暴力的预防,都在作出很大的努力。
建议三,我们需要补齐短板。面对两亿中小学生,我们一定要用负责任的态度去工作。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国家层面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棒,将多种青少年保护资源整合在一起。二是应该在整个未成年人教育的序列里设置法治课程,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三是要统一编制各年级的法治教材,要加强教育立法,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学校为平台,从小培养法治意识。四要改变一些方式方法,要让生动的法治教育进校园。以前我们缺少孩子们的参与互动,教育比较呆板。五是司法专业教育的队伍问题。一方面可以选择司法界的实务人员尤其是少年法庭法官到学校从事法治教育,另一方面,让学校有法治教育热情的老师到少年法庭观摩学习,培养成为专业的法治教育老师。六是应当建立统一的青少年法律保护保障机制,如果少年司法进步了,成体系了,将是中国法治的大进步。
重视校园暴力中的心理伤害对策
全国政协委员、清大筑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许 进
首先我们得准确界定校园欺凌的定义。国内外是有不同标准的,日本高度重视被害学生的主观意见,考虑其感受,比我国单独考虑伤害结果更为合理,我建议可以参考,尤其是应该加强对受欺凌后的精神损害弥补。美国有非常典型的案例,因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从而造成精神创伤,对两名被告人都判处终身监禁。学生欺凌造成的精神创伤后果更加严重,但我国很少有人主张精神损害,司法部门应该补齐这个短板。但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学生打闹和学生欺凌。
其次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道德与法治并重,应该引起全民的关注,学生欺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要将道德、法治放入社会、家庭、学生多个角度来多措并举,让人性的光辉闪烁道德和法治的光芒。
再次,要高度重视校园暴力中的心理伤害对策。这里我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议司法部出台心理伤害结论的鉴定标准,使得心理伤害鉴定能更好地支持校园暴力的伤害责任追究;二是建议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追究心理伤害的民事赔偿和精神弥补,在刑事量刑时应当将校园伤害的主观恶性考虑入内,充分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秘书长 高友东
少年法庭是遏制校园暴力的利器,但目前整个少年司法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地区缺乏独立的审判机构,而立法方面,没有一部完整的少年法,不得不说,我们落后的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校园暴力问题。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议尽快修订刑法,和程序法配套,出台未成年人专章,废除不合理的适用未成年人刑种。废除宣言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安全保障法,反欺凌法,建立统一的少年法律体系。
其次,要建立家庭、学校各级安全网,从结构体系推动统一的保护体系的运行,使得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能多措并举。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应当加强亲子教育,必要时,可以强制教育,强制对家庭亲子教育的责任追究也是成熟做法,要在统一的反欺凌指导体系下,从校园的整体出发,切断欺凌者从众心理和连锁反应。
再次,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对于书籍、影视中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暴力内容要严格管制,父母要以身作则,远离暴力,远离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做好指导,从家庭层面、学校层面构建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