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0余万元 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3-10-27 16:18:53
 

  中国法院网讯  谈及受贿行贿,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公务员”“事业编”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触及,殊不知公司、企业员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等,也将受到法律处罚。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判处被告陈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系江西婺源某某公司员工,在任职建工长助理、采购员、采购助理等岗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业务往来公司“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另查明,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初查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非国家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陈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