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相关联犯罪,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对7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与覃某财(另案处理)是同村人,2021年6月,被告人覃某在广东东莞务工时,接到覃某财的微信电话,叫其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并承诺给好处费。覃某便将自己名下的二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给覃某财,并通过微信告知覃某财两张银行卡的密码。经查,覃某上述二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进项资金累计40万余元,涉及网络诈骗资金累计94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后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蓝某在本村商店玩时,遇到谭某尤(另案处理)到村上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跑分”洗钱,谭某尤问蓝某要银行卡“跑分”并帮取现,每转10,000元可以得到100元好处费。蓝某见有利可图,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给谭某尤,有钱转进时,蓝某就按照谭某尤的指示将钱转到谭某尤指定的账号,并到银行ATM取款机取现交给谭某尤。蓝某共获利650元。
经查,蓝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2022年3月28日至3月31日,进项交易流水资金累计74,807元,涉及受害人被网络诈骗转账30,200元,蓝某于3月30日将上述被诈骗资金转账取现30,000元。2022年9月9日,蓝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蓝某主动退违法所得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蓝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后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人员均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套现的被告人,罪名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此次集中宣判体现了武宣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各环节的全面从严惩处。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量居高不下,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明显增多。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受利益诱惑,或是为朋友义气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外借、出售给他人,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希望广大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拒绝“两卡”买卖、出借,共同筑牢反诈“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