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维护公益
湖南汝城法院首例适用七人合议庭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2023-10-19 09:0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金莲
 

  10月1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袁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系汝城县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汝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后由汝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范家文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庭审观摩。

  经过2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当庭宣判:一、责令被告袁某某为汝城县马桥镇霞留村“李尊崎”失火山场328亩造林未成林连续抚育三年,并经林业部门逐年验收合格;二、如被告袁某某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抚育义务,则由袁某某按每年70元/亩计22960元(三年合计68880元)赔付抚育费用。该案的及时审理和当庭宣判获得了在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点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份,袁某某为建设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办公用房,在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汝城县马桥镇霞留村某组通组电线搭接输电线,将输电线从某山场连接至山场旁的种养专业合作社,该输电线沿山体表面铺设,未做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之后搭设在该山场的输电线路老化,导致该输电线因短路形成火源并引发场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山场林地过火总面积为462.5亩,其中林地面积328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 680元,生态修复费用为68880元。关于对袁某某的刑事处罚部分,本院于2022年12月对袁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但袁某某的犯罪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虽袁某某于2023年3至4月已将失火山场进行造林复绿,并经汝城县林业局验收合格。但经林业部门概算未成林抚育费用为70元/亩/次,连续抚育三年三次抚育费用为210元/亩。袁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并未得到完全补救和恢复生态。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生存在这个地球的每个生命,每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环境问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时刻践行环境保护的理念。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当今社会的环境保护事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环境的健康生态的平衡,更在于推动社会进步或法治的实现。它通过保护环境、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维护法治,为环保事业做出了宝贵的贡献。这类生态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下的环保问题,还体现了社会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切,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了更美好的世界。

  汝城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践行“两山”理念,坚持恢复性、修复性生态司法理念,切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