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2018-04-25 10:34: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牛凯
与成年人司法制度侧重报应惩罚不同,少年司法更为注重回归社会,具有维权、教育、矫正、观护、预防等功能。少年司法的社会性与功能的多元化决定了其与社会的互动更为开放积极,对社会的支持更为依赖。因此,少年司法与社会支持体系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不期而遇,也不是少数人的先知先觉,而是两者之间天然联系的必然要求。
社会支持一词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由心理学家用于精神病医学分析。国内外学者将这一概念推陈出新,扩张为一种为弱势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资源以帮助其摆脱生存和发展困境的社会行为。从少年司法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社会支持界定为对罪错少年等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各种救助行为或服务。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则是指与少年司法体系相对应的通过国家、群体和家庭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罪错少年提供各项救助行为或服务的有序外部社会网络,包括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系统、家庭支持系统、学校教育系统、安置辅导及矫正系统等。
严格来说,我国学界目前还没有开展对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系统研究,只有一些支离繁碎的诸如亲子关系、家庭教育、同伴关系等相关研究。国内实务界近年才开始关注和重视这一领域,而法学界也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这导致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先天不足。在实践方面,少年司法与社会力量的对接面临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重困境。不少地方还停留在让少年司法人员自行寻求社会力量支持的层面,社会服务转介机构基本空白,往往使少年司法对社会专业性支持的要求成为一种奢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一系列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性文件都要求各国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动员、整合志愿人员和各项社区资源,以达到对未成年人减少法律干预、进行多元化处理的目的,“社会支持理念”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某些少年司法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在少年法中对社会支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例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社会矫正机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和私人机构合办的对不良少年进行矫治的训导学校和感化院,另一种是由社会慈善组织建立的对孤儿、疏于管教的儿童以及流浪儿童提供援助和照顾的社会救济院。上述机构对不同年龄层次的问题少年或困境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治疗与救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结合”,即官方机关与民间组织相结合,少年司法机构活动与地区性社会组织活动相结合。日本的兄姐会等纯粹民间志愿者组织,由已改邪归正的青少年和致力于净化环境的青少年志愿者组成,采用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结交朋友、现身说法等方式,鼓励其更生。德国建立了少年法院帮助制度,要求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共同完成对少年犯的帮教。这些机构的少年帮助代表参与到诉讼中,向少年法院提供有关教育的、社会的和帮助的建议供少年法院参考。挪威有专门的社会服务委员会,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康复矫治。
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既要立足中国实际以精准施策,坦率直面当前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也要具备全球视野以博采众长,大胆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果。本文认为,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坚持理论先行。司法改革经验证明,凡是遵守司法规律的时候,司法制度就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少年审判机构要充分研究和遵循“以司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圆心,适度向外延伸的圆周运动律”“以有效分流非审判事务为基础,司法功能叠加的递进律”和“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目标,因时因地制宜的时空转移律”这些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的少年司法规律。只有研究司法规律,积累司法智慧,才能厘清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原理,以理论创新推动社会支持体系观念、体制、机制的创新。
第二,注重顶层设计。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支持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以专章的形式规定社会支持体系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和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责任,授予政府专门机构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职权,整合调配政府官方资源、人民团体等半官方资源和社会组织等非官方资源,搭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鼓励探索制度化、多元化的资金支持途径,主要是探索吸纳社会公益慈善资金的途径、探索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形式获得经费的途径、推动政府购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的制度化。
第三,坚持试点先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背景、司法机关自身发展、社会组织发育程度各不相同。推动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不能照搬照抄一时一地的经验,而是要因地制宜,尊重各地的创造性。可以先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单位开展试点,待试行取得成效后,再总结经验,提炼规范,全面推开。要及时将改革中取得的经验与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以畅通的体制和机制保障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发展社会专业力量。要制定科学长远的规划,出台鼓励性政策,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投入,培育孵化相关社会组织,并引导合理布局;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体系,严格对社会专业组织资质的监管,推动出台行业自律与管理准则,定期对其开展相关培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制定和发布需求清单,引导社会专业组织提供针对性服务,定期对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梦想,靠我们这一代,更靠下一代。”“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少年司法机构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打破原有的司法机关闭门办案的模式,不断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建立少年司法机关之间、少年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紧密联系,形成理念趋同、资源整合、衔接紧密、不断创新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总而言之,离开社会支持体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越是发展壮大,少年司法就越能有效运行,少年儿童就更能启航梦想,飞扬青春,在实现中国梦的路上闪耀绚丽的光芒。
(作者系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
社会支持一词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由心理学家用于精神病医学分析。国内外学者将这一概念推陈出新,扩张为一种为弱势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资源以帮助其摆脱生存和发展困境的社会行为。从少年司法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社会支持界定为对罪错少年等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各种救助行为或服务。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则是指与少年司法体系相对应的通过国家、群体和家庭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罪错少年提供各项救助行为或服务的有序外部社会网络,包括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系统、家庭支持系统、学校教育系统、安置辅导及矫正系统等。
严格来说,我国学界目前还没有开展对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系统研究,只有一些支离繁碎的诸如亲子关系、家庭教育、同伴关系等相关研究。国内实务界近年才开始关注和重视这一领域,而法学界也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这导致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先天不足。在实践方面,少年司法与社会力量的对接面临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重困境。不少地方还停留在让少年司法人员自行寻求社会力量支持的层面,社会服务转介机构基本空白,往往使少年司法对社会专业性支持的要求成为一种奢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一系列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性文件都要求各国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动员、整合志愿人员和各项社区资源,以达到对未成年人减少法律干预、进行多元化处理的目的,“社会支持理念”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某些少年司法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在少年法中对社会支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例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社会矫正机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和私人机构合办的对不良少年进行矫治的训导学校和感化院,另一种是由社会慈善组织建立的对孤儿、疏于管教的儿童以及流浪儿童提供援助和照顾的社会救济院。上述机构对不同年龄层次的问题少年或困境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治疗与救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结合”,即官方机关与民间组织相结合,少年司法机构活动与地区性社会组织活动相结合。日本的兄姐会等纯粹民间志愿者组织,由已改邪归正的青少年和致力于净化环境的青少年志愿者组成,采用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结交朋友、现身说法等方式,鼓励其更生。德国建立了少年法院帮助制度,要求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共同完成对少年犯的帮教。这些机构的少年帮助代表参与到诉讼中,向少年法院提供有关教育的、社会的和帮助的建议供少年法院参考。挪威有专门的社会服务委员会,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康复矫治。
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既要立足中国实际以精准施策,坦率直面当前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也要具备全球视野以博采众长,大胆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果。本文认为,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坚持理论先行。司法改革经验证明,凡是遵守司法规律的时候,司法制度就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少年审判机构要充分研究和遵循“以司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圆心,适度向外延伸的圆周运动律”“以有效分流非审判事务为基础,司法功能叠加的递进律”和“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目标,因时因地制宜的时空转移律”这些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的少年司法规律。只有研究司法规律,积累司法智慧,才能厘清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原理,以理论创新推动社会支持体系观念、体制、机制的创新。
第二,注重顶层设计。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支持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以专章的形式规定社会支持体系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和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责任,授予政府专门机构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职权,整合调配政府官方资源、人民团体等半官方资源和社会组织等非官方资源,搭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鼓励探索制度化、多元化的资金支持途径,主要是探索吸纳社会公益慈善资金的途径、探索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形式获得经费的途径、推动政府购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的制度化。
第三,坚持试点先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背景、司法机关自身发展、社会组织发育程度各不相同。推动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不能照搬照抄一时一地的经验,而是要因地制宜,尊重各地的创造性。可以先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单位开展试点,待试行取得成效后,再总结经验,提炼规范,全面推开。要及时将改革中取得的经验与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以畅通的体制和机制保障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发展社会专业力量。要制定科学长远的规划,出台鼓励性政策,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投入,培育孵化相关社会组织,并引导合理布局;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体系,严格对社会专业组织资质的监管,推动出台行业自律与管理准则,定期对其开展相关培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制定和发布需求清单,引导社会专业组织提供针对性服务,定期对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梦想,靠我们这一代,更靠下一代。”“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少年司法机构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打破原有的司法机关闭门办案的模式,不断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建立少年司法机关之间、少年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紧密联系,形成理念趋同、资源整合、衔接紧密、不断创新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总而言之,离开社会支持体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越是发展壮大,少年司法就越能有效运行,少年儿童就更能启航梦想,飞扬青春,在实现中国梦的路上闪耀绚丽的光芒。
(作者系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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