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涂志标 范文琦)“这是我们的执行公务证,现在对案涉店面开锁!”随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强制开锁令”的下达,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拒不腾房的案件被强制执行。
张某向王某租赁宁化县翠江镇某小区店面多年,2022年10月1日,双方补签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止。后张某就结欠的2022年1月至11月的租金及水电费12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3年1月还清,但张某逾期未付。且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的租金及水电费6086元也未付。王某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王某与张某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2023年4月21日解除,张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承租店面并返还给王某,同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的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合计24196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在规定期限内不仅未履行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义务,也未腾空承租的店面。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张某表示会尽快腾空承租的店面,但后续多次拖延,甚至更换联系电话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到现场张贴腾退公告,责令张某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仍未履行。2023年10月19日,宁化法院开展“秋季风暴”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执行法官上门对该店面强制开锁,将屋内物品搬至指定地点存放,完成店面腾空,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一方面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兑现,另一方面法律权威得以保障。但被强制执行终究不该成为信用的“兜底”,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