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查封物品,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房屋、车辆等,但当查封物变为生猪时,法院执行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呢?
近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慎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活查封50头生猪,妥善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段某某以被告李某某购买猪饲料未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保全了李某某养殖场的50头生猪。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段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采取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措施,查明李某某除了养殖的几十头生猪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常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通过现场查看猪栏,了解到李某某养殖的生猪目前还未达到出栏条件,再加上因病陆续死亡,现仅剩一些小猪和十几头母猪,又逢猪价低迷,若是直接将这些猪卖出,不仅不能清偿该案所有案款,反而让本就已损失几十头猪的李某某雪上加霜。这种“釜底抽薪”“竭泽而渔”的执行方式更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兜底民生,不能解决问题根源。
考虑到生猪属于鲜活物品,执行不同于房产、车辆等物品,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地将生猪出售,而是拓宽执行思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和解,研究处置变现方法,力求让申请执行人“多受偿”,让被执行人“少损失”。经过多次商议,双方同意法官予以“活封”的建议,把生猪交由李某某保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饲养后,执行工作人员又化身“卖猪郎”,在市场监管所的协助下反复跑市场、询价格、找买家。最终,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物特殊,生猪生病、死亡导致执行标的物减损、灭失的风险很大, 传统的评估、拍卖并不适用于处置该类资产,时间成本则变为处置该类资产的“不能承受之重”。执行案件不仅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坚持一案一策、审慎灵活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努力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