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司法鉴定为高效解纷提供“加速度”
2023-08-21 09:17: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 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落实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并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根本在于司法理念的转变,在于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彰显了人民司法的内涵,而“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抓好公正与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规程》作为司法理念的创新,为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助力繁简分流、便捷高效解决矛盾提供“加速度”。

  诉前司法鉴定制度在诉源治理、纠纷快速有效解决和司法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预测诉讼风险,放弃不必要的诉讼请求或者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避免诉中鉴定冗长导致案件在程序内搁置,缩短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为了推进诉前司法鉴定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转变审判理念。部分地方法院对诉前鉴定早已先行先试,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湖南全省三级法院全面试行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制度。此次《规程》的颁布,为诉前司法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长期以来,部分法院在司法鉴定领域创新意识不足,法官能动司法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诉前鉴定在将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起到的重要作用,亟须改变固有的审判理念和审判习惯,积极尝试和开展诉前鉴定,进行有益的探索,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

  其次,严格适用条件。诉前司法鉴定并非任何案件都可以适用,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具体包括:其一,从案件类型看,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且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范围;其二,从主观意愿上看,诉前鉴定并非法定程序,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征求当事人意愿,不得有强迫、威胁等情形;其三,从相关条件上看,申请人需提供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如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或者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再次,创新开展工作。在严格按照相关适用条件开展诉前鉴定工作的同时,各地法院可以因地因时制宜,创新开展诉前鉴定工作。一是导诉介入前置。导诉人员在审查立案时可以提前介入,对是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鉴定作初步判断,并在诉前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申请诉前鉴定。二是法官介入前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速裁法官的主持下,法院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并开展鉴定材料举证质证、选定确认鉴定机构等工作。三是纠纷化解前置。对于尚未进入鉴定程序或尚未完成诉前鉴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参与、指导人民调解,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化解双方矛盾。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在当前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诉前鉴定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快速解决纠纷的动力,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降低诉讼成本,更能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及公正性,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必将在诉源治理、纠纷快速有效解决和司法公正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