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塑造,关切国家、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家庭暴力、离异家庭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等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家庭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良好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精准明晰制度适用情形
据统计,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截至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成效卓著,有效提高了家庭教育水平。结合此经验成果,何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成为当前最受关注的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仅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相应情况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模糊之处。在此背景下,《意见》将公安司法机关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情形进行详细分类,精准定位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条件,落实人民法院的职责,提高法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积极性、精准度。
《意见》将法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类型划分成两大类。首先是法院应当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主要包括依职权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依申请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两类。前者主要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离婚宣告着一个家庭的终结,夫妻双方的争议、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容易给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带来难以磨灭的创伤;后者主要涉及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父母双方申请法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事业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时申请法院进行协助的。
其次是法院酌情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主要包括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法院应当对涉案家庭进行细致的调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此外,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存在引诱、纵容、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形,或者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对其进行训诫要求改正,督促其履行合法监护义务,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各级法院对家庭教育指导适用条件的理解,统一应当采取指导的范围和尺度,预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指导的自由裁量空间;既强化了法院对家庭教育的监督职能,又提高了法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积极性。
二、聚焦双向指导实现“共同奔赴”
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否不仅在于监护人提供的教育是否优良,也在于接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与以往单方面教育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同的是,该《意见》将家庭教育指导的根本方略确定为双向指导。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并非缺乏管教,而是由于未成年人尚处心智发育期,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较为片面化、偏激化、情绪化,对父母、其他监护人的教导容易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严重制约家庭教育的效果。
根据《意见》规定,法院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一方面需要着重改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模式、质量,使家庭教育顺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确理念,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明确、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意见》指出,要坚决抵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伤害行为。同时,据有关资料显示,离异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罹患自闭症等严重心理疾病以致自残、自杀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要远大于普通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根据《意见》规定,法院在对离异家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如有发现父母、监护人任意一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等方式干扰对方行使探望权、监护权的情况,应当对其进行监护职责教育,敦促其改正错误行为。
另一方面,法院又必须关注对未成年人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意见》强调,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活动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个性特征,探索个体化、特定化的教育模式。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法院必须坚持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尊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根本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指导,循循善诱,注重教育方式的亲情感化,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让未成年人自愿接受、乐于接受教育指导而非被迫接受教育指导,使其发自内心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
根据《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加强父母、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双向互动,主动听取双方意见,及时有效地对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此确保取得良好效果,这无疑是提高教育指导质量,践行弘扬家庭美德的有效途径。
三、多元协力探寻最优教育成效
法律支撑道德,道德浸润法律。《意见》的最大亮点不仅在于明确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多个环节中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辅导,更规定对于需要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指导的,法院可以从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和实际需求出发,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决定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联合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不仅在于法律教育,更在道德教育。在《意见》出台以前,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常常处于孤军奋战的境遇,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接受法学知识熏陶的司法工作者在处理家庭教育问题时,也难免捉襟见肘。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司法工作者认为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但工作领域带来的局限使得难以进行高效率、高质量的教育指导。而妇联有扎实的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验,目前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已建成49万个城乡社会家长学校,搭建4万多个网络新媒体平台用以家庭教育指导。在长期的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妇联已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通过家教沙龙、父母课堂、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同时,妇联可以发挥群众优势,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的点滴转化为教育机会,而这些正好与法院配合,发挥“1+1>2”的整合成效。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应当与各级妇联通力协作、共同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点。法院为妇联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妇联为法院提供专业教育指南,寓德于法、以法明德,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之家等坚实阵地作用,全面协作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言传不如身教,身教不如境教。家庭教育环境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前最为重要的一环,家庭教育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的走向。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家庭教育环境,不仅仅是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国家的义务。遵循《意见》的指导精神,法院与妇联等社会机构将同舟共济、携手互助,一起探索改善家庭教育的途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