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伟岸)“你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和教育,未能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现向你发出《家庭教育令》。”
近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中,在依法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针对监护人监管失职的情况,向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高碑店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以司法的力量和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2月份的一天,周某某(16岁)将通过快手认识的宋某某(女,12岁)骗到自己家中玩耍,期间,周某某向宋某某提出发生性行为,宋某某不同意,遂周某某强行与宋某某发生性行为,并以将两人发生性行为的事传出去相要挟,不让宋某某将此事告诉家人。高碑店法院判决认定,周某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得知,周某某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家。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平时工作繁忙,与孩子鲜少沟通。周某某独自在家中居住,其爷爷奶奶在另一个院住,加之爷爷奶奶过分溺爱,非常容易做出不计后果的冲动之事,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高碑店法院结合该起案件发生的原因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周某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该令规定,周某某父母应根据周某某实际情况,合理履行抚养、教育事宜,教育周某某爱社会、爱人民、爱集体;勤俭节约、遵纪守法;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针对周某某的情况,我们还将持续进行跟踪,加强监督,帮助其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刑事审判庭法官景俊说。
周某某父母向法官承诺,要加强对周某某的管教和约束,尽量多陪伴在孩子身边,与孩子多沟通交流,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使其汲取教训,改过自新,强化法律素养,做个遵纪守法违法的公民。
景俊表示,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父母或监护人怠于行使家庭教育责任的理由,希望各位家长及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未成年人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