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主动融入基层生态治理,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构建多层次、高效率、全方位的生态环境保护闭环工作机制。
加强专业化审判,完善环境资源裁判体系。要加强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以提高审判团队能力素质作为重点工作,深入探索集中管辖模式,整理归纳发布典型案例,以典型示范指引作用,统一司法裁量标准。要大兴调查调研,注重经验转化,组建专业法官调研团队,对易发高发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题调研,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要坚持守正创新,做深做实技术调查官机制,利用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特长,协助解决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创新推动生态修复资金专项管理,设立环资案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对象,并由生态协同治理中心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全流程监督。
推进多元化协作,归集生态保护资源要素。要强化系统思维,建立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中心,深化运用协同工作机制,与乡镇两委合力设立“河长+法官”机制,积极关注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归纳共性问题发布司法建议,推进行政执法、乡镇社区与司法紧密协作,解决司法审判前端和后端问题。要强化跨域沟通协作,主动将环境司法融入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搭建跨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推进跨区域环资信息互通机制、跨区域环资人才共享机制,畅通区域法院之间的委托送达、调查取证、审判执行,共建多层次多领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要充分发挥共享法庭功能,推动生态司法治理协同从“局部”到“全域”,完善环资案件纠纷化解“路线图”。
树立现代化理念,构建能动司法保护闭环。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设立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生态司法碳汇修复基地,将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积极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创建“生态修复执行代管人”模式,增强诉讼中生态修复可操作性。要延伸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环资案件诉源治理,完善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咨询、论证,注重对相关部门的法律指导,运用司法大数据发送风险提示书,对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预防和治理。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规划、建设生产纠纷案件,灵活转换危化品处置费用为共益债务,达成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绿色发展、劳动者权利保护最大“公约数”。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对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典型裁判指引作用的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