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置身卷宗”到“置身事中”
2023-07-26 16:14: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葛少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是依法律绳矩裁判的前提,若案件事实不清,对基本事实认定有误或遗漏关键事实,则容易导致假案错案的产生。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具体案件中,首要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境界。第一种境界是“置身卷宗”,是初阶的事实查明。这种事实认定停留在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根据举证质证情况等进行推演、拼接,不容易对案件所涉纠纷事实整体还原。通过这种方式查明的“拼图事实”,有时会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如果遇到虚假诉讼等情况,则极易产生错案。

  第二种境界是“置身案中”,是进阶的事实查明。此种事实查明方式并不满足于对卷宗材料以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本身的审查,而是以探究案件的真实情况为目标,通过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在“拼图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还原重构案件事实本身,全面厘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探明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隐藏的真实情况等,排除虚假诉讼等恶意行为。

  第三种境界是“置身事中”,是高阶的事实查明。案因事而生,而事的发生往往有其前因后果和具体环境。通过把“置身案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还原到事件之中,再把事件还原至具体环境中,法官查明的就不仅仅是孤立的案件事实,而是一段包含了事件起因、发展、结果以及相关背景的有机整体,是对案件事实最为翔实、完整的反映。

  并非所有案件都要求法官做到“置身事中”,对一般案件而言,做到了“置身案中”即可以满足案件审判的需要。例如,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以及社会背景与法官所处生活环境往往一致,人们心中公正的那杆秤也颇为统一。法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做到“置身案中”就实现了“置身事中”的效果,据此所作裁判结果就不会偏离社会公正的方向。

  案件裁判结果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往往就要求法官做到“置身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例如,在金融纠纷的审理中,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当考虑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形势以及相关政策导向的大局。如果不能跳脱出金融案件本身,将金融案件置于具体金融市场环境中考量,则容易作出与金融市场规律不符的判决,进而损害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置身卷宗”到“置身案中”再到“置身事中”,不仅是法官事实查明境界的提升,也是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而要做到“置身事中”,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掌握专业的审判知识,也要善于把握大局方向,永葆与时俱进的锐气,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增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