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树正确的破产文化 促进市场主体破产法治化
2023-07-25 09:03: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罗超
 

  既要兼顾我国传统道德观念,又要通过扎牢篱笆、防止制度被滥用,避免误伤真正“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给予他们在创业失败时的宽容,让破产制度真正成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和反响。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意见》与破产审判最直接相关的就是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的内容。

  《意见》指出,“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破产程序具有实现出清“僵尸企业”和挽救“困境企业”这两大法宝,是审判机关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担当。企业破产法出台16年来,破产审判的各项工作在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领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意见》对破产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高质量发展将是未来破产审判的唯一进路。这就要求破产审判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精准的识别能力、成熟的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践能力和正确的破产文化培树能力。破产审判历经出台企业破产法后的十余年发展,仍然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当下最为重要和急迫的问题,是培树正确的破产文化。

  破产审判在各地还面临着“剃头挑子一头热”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破产理念与诚信理念之间的冲突性仍未解决,这导致了破产理念在社会公众乃至审判机关内的接受度都普遍不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理念,也是诚信内涵的一部分。而破产程序则是为“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指引了重生的道路。两者冲突的逻辑在于:传统文化认为债务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必须清偿全部债务才是诚实守信的体现。如果债权人认为其有特殊的可恕原因,亦应由债权人基于道德判断而决定是否免除或减少。这种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基于中国长期作为传统农业社会,债务及资金融通更多产生于熟人之间基本生存、生活消费所需的实际形成的。因此,这种环境下,在债务产生时,其风险往往是较低且可预测的。而对于发源于商业活动的破产制度而言,其诞生之初即基于高风险、高回报的商业活动模式所产生,债权人、债务人对于风险都有着相对全面的认识。在推进破产程序特别是个人破产时,更需要审慎解决,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商业活动和个人基本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予以区分,减少破产程序推进的阻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虽大于债务,但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陷入困境的企业均可作为破产重整的对象。但现实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寥寥无几。“破产偏见”是其中最大的情绪阻力。民营企业家往往认为破产意味着因自身能力低下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局,进入破产程序除了影响自己声誉之外,更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无法再在商业场上东山再起,于是破产程序在实际为企业纾困中,只能作为最末且最不可能选择的选项。

  规制逃废债式破产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的关键一招。当前破产程序被片面化,最大的原因在于破产中逃废债行为时有发生,进而造成社会公众对破产程序本就脆弱的信任雪上加霜。真正“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也因此疑虑重重,担忧其因破产程序获得重生的出路被公众情绪造就的“无形的墙”所堵住。破产领域具有其专业性、复杂性,涉及立、审、执全过程,兼有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内容。当前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显然不能完全适应破产审判的实践需要。粗线条的规定所导致的逃废债顽疾,也必须要在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中予以解决。

  培树正确的破产文化,既要兼顾我国传统道德观念,又要通过扎牢篱笆、防止制度被滥用,避免误伤真正“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给予他们在创业失败时的宽容,这样才能让破产制度真正成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制度。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