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邻里纠纷要善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2023-07-13 09:03: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磊 张丽君
 

  针对涉邻里纠纷案件事情碎、纠纷量大、矛盾深的特点,在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同时,适宜在裁判文书论理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增强论理的可读性、易懂性,彰显刚性司法柔性的一面,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不断提升,这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对法官提出的要求。

  正如《意见》引言部分明确指出的,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是制定该《意见》的目的之一。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之所以能够起到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作用,是因为在现阶段的社会共识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连接民众和法律的桥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提出至今已有数年,在社会公众心中已形成了较高的认知和可接受度。面对现实的社情民情,强化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作用,可以帮助社会公众逐渐理解民法典中与之较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内在涵义。同时,无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均是社会共识的一种凝练和体现,在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参与各方能够达成共识程度,往往决定了各方对最终结果的接受边界。因此,以已经达成的社会共识,来谋求更多的社会共识,也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调整方式的价值追求之一。

  审判实践中,涉邻里纠纷是一类较为常见而又复杂多样的纠纷类型,在多种案由中均有可能涉及,如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邻里之间因天然的物理上的距离而产生联系,双方之间将长期处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局面,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矛盾而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冲突升级。如何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涉邻里案件的同时,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考验着法官的智慧,而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可能是可行的路径之一。笔者认为,涉邻里纠纷具备的下述特征决定了其具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条件:其一,涉邻里纠纷发生在邻里之间,从社会治理层面上看,邻里之间属于法律与道德交织、传统和现代博弈的领域。在此类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利于各类社会调整方式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功能。法律或政策的推行和生成,有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法律或政策从制定到落实到最小的一个社会治理单元,往往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传统和现代文化中的精华、民众处理日常琐事的智慧以及地方社会治理机构颁行的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较于法律或政策而言,都是一种地方性资源,在经过筛选、整合后获得了向上的新的生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黏合剂、又是缓冲台,更是国家对社会世情和上述互动过程的总结和概括。其二,涉邻里纠纷的矛盾根源可能一时无法根本化解,而当事人对回归正常生活秩序和幸福生活的期盼又具有急迫性,这就强化了在此类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在笔者曾遇到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对宅基地使用范围存有争议,多年来对此争执不下,据此引发了多起衍生诉讼。至少在个案审理的过程中,这一矛盾可能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而一个浅显却又深刻的问题就摆在了法官面前:纠纷一日不解决,当事人就不能回归正常的生活了吗?在《意见》颁行之前,此类文书在释法说理时不能说不精细,但在运用三段论阐明了裁判理由后,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可能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而在《意见》颁行之后,法官在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则兼采了法律技术和以情入理的优势,使得判定个案的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这一看似宏大的结论,其实是解答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当事人生活的更和谐幸福的命题。

  在确定涉邻里纠纷中有必要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后,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时可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一是识别个案有无规范性法律文件裁判依据,进而根据《意见》要求,确定不同的释法说理方向。因涉邻里纠纷在我们国家法律中已有明确原则规定,故在此类案件中,法官应当阐明具体法律规定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何。这既是上述《意见》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依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必然结果。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作用,并不意味着法官仅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可作出判决。这是因为,一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本身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存在冲突,法官今后多的一项论证义务,则是挖掘出具体法律规定背后所隐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严格按照上述《意见》的要求,可以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确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与案件争议最直接相关的具体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行为三个层面进行总结和归纳的。法官在释法说理时,应当找出与案件最直接相关的一个或几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详细地予以阐释。例如一般的相邻关系案件中,社会层面上的“法治”和个人行为层面上的“友善”,可能是与案件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也是法律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涵义。法治强调的是规则之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纠纷发生的场域、亦不论各方主体的社会地位,一旦发生纠纷、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进入司法程序,那么,遵循法治理应成为诉讼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共同信仰。友善,是在个人行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于我们而言并不陌生。这是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智慧和精神,也是我们待人接物、对待邻里乡亲的基本准则。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个体均应当以一个友善的态度来对待他人。明确了与案件最直接相关的内容,也就是裁判文书需要阐释的重点。三是甄别出个案中是否涉及多种价值取向。如若涉及,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抉择和决定位阶。这一步骤的内容,既是《意见》上明确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官缓解多年来司法裁判困境的有益尝试。例如涉邻里纠纷这类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案件中,其实选择哪种价值取向,均不宜说是错的,更不能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个案法官的自身经历、知识背景以及个案案情等均有所不同,如何在多种价值取向,尤其是在同一位阶的多种价值取向中进行个案的选择,一直是法官面临的一项难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辅助法官在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案件中进行选择,则能有效缓解法官所面临的困境。四是运用裁判说理技巧,合理安排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时的裁判文书体例,以求整体效果最佳。裁判文书的写作在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时常会带有法官自己的写作习惯和个人特色。个体审判经验和知识结构的不同,也决定了裁判文书写作本身各有千秋。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到文书说理后,在有限的文书体量下,法官应根据个案的内容,来合理调整具体说理内容和篇幅,这也是贯彻裁判文书可读性的要求。

  总体而言,针对涉邻里纠纷案件事情碎、纠纷量大、矛盾深的特点,在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同时,适宜在裁判文书论理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具体释法说理时,不是简单笼统地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概括,而应当找出与案件争议最直接相关的一个或几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结合案情详细地予以阐释,从而真正达到在裁判文书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用的目的,增强论理的可读性、易懂性,彰显刚性司法柔性的一面,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