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精做实立案阶段的能动司法
2023-07-12 08:54: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傅雯 宋帅
 

  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在立案阶段走好能动司法第一步,对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春季开学典礼上给出了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的答案。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在立案阶段走好能动司法第一步,对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立案阶段能动司法,应以示范文书准确解读立案登记制的时代内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系列文件,改革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司法实践中,有的立案法官对案件审查的尺度,对当事人释明的限度存在疑虑。对此,应当从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立案审查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和法律服务行业落后背景下,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的司法制度。立案登记制伴随人民群众权利意识觉醒和司法需求增长应运而生,其目的是拆除立案“门槛”,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非以“挂号”式登记程序代替立案审查程序,其核心在于立案阶段把握好当事人诉权保护与法院审查深度之间的关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立案工作被赋予更高的职能定位。立案阶段,要充分发挥示范文书作用。一是充分释明与引导,做好不予受理裁定示范。立案登记制不是机械立案,而应站在人民立场,用心、用情、用力指引当事人诉讼。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重复起诉、主体不适格等案件,应通过不予受理裁定的示范,充分向当事人释明,避免程序空转,徒增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老百姓来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立案阶段秉持人文关怀,充分做好不予受理的示范和释明,引导群众实质化解纠纷,是能动司法的呼唤和要求。二是延伸诉前治理,做好类型案件判决示范。能动司法要从事后干预延伸到事前治理,从个案视角延伸到一般视角,其关键做法是以典型案件为抓手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对于批量案件,特别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关乎民生的类型案件,应当在立案前以类案判决示范为先导,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并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引导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方式,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更快实现。

  立案阶段能动司法,应以示范诉讼精准实现立案与审判的实质衔接。示范诉讼是指法院在处理涉众型案件过程中,选取能够涵盖系列类案诉讼请求范围、共同的事实和法律争点等情况的代表性案件予以先期审理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例的引领作用,快速高效处理系列类案的民事诉讼形式。示范诉讼能够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示范性诉讼机制的实施,使更多纠纷在诉讼前端得以化解,为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树立了风向标。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时代的发展又是在解决一个又一个现实问题中不断向前推进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群体性纠纷规模和频次呈上升趋势,对此,人民法院应自立案阶段充分做好示范诉讼,主动回应时代之声、群众之声。一是立案“吹哨”,建立群体性纠纷立案预警机制。坚持能动司法,团结动员各方资源和力量,联合相关机关、单位、团体,搭建多方联动的社会治理平台,对苗头性、隐患性群体纠纷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了解原因、制定对策,防控矛盾升级,奠定化解基础。法院只有主动作为,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用最朴素、最灵活的方式,提供新模式司法服务,才能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实好。二是立案“过滤”,搭建群体性纠纷立案分流体系。发挥立案能动性,主动进行筛选,对涉及层面广、政策性强的群体性纠纷,通过行政性专门性处理机制,利用多元调解平台,依照“示范诉讼+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非诉程序解决,实现诉讼和非诉程序的分流。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对无法诉前化解的案件主动开展示范诉讼指引,鼓励、引导当事人申请示范诉讼,并充分发挥立案阶段信息占有优势,协助审判庭依职权选取适宜进行示范裁判的典型案例,实现群体性案件二次分流。三是立案“示范”,实现群体性纠纷立审实质衔接。充分发挥示范裁判引领作用,向未先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释明群体性案件的共同性事实争议点、法律争议点或证据争议点,释明示范裁判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认识和预期,促成“示范诉讼+审判”的高效实质解纷,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案精判,多案共赢”。

  立案阶段能动司法,应以示范程序保障促进繁简分流改革积极成效。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围绕抓实“公正与效率”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繁简分流改革,是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公正”这一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的必由之路。

  立案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前端,做好立案阶段繁简分流改革程序示范,充分激活制度效能,能够更好地保障促进改革成效,让改革红利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一是串联多元入口,促进改革实质解纷。“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确认程序既是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又是司法制度创新,可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不足,提高司法效率。立案阶段,应加强府院联动,强化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等的协作,不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解纷范围和规模,构建司法确认“朋友圈”,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二是做好宣传窗口,增进改革公众认同。能动司法是回应型、服务型、主动型司法,实践价值在于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和群众关切。当前,小额诉讼程序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的当事人对其不了解,对其效力也有疑虑。对此,立案阶段应通过制度解读、案例示范等方式,综合运用融合传播手段,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做好宣传引导,使小额诉讼程序优势深入人心。三是把好法律关口,确保改革程序正义。能动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是严格遵照法律的刚性规定,基于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主动作为。立案阶段开展繁简分流,应在确保程序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促进实体公平正义。一方面,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诉讼知情权,对法律规定可约定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应主动释明,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避免为追求效率逾越法的边度。另一方面,严格把控案件分流界限,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精准识别并排除六类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类型案件,杜绝超标的案件不当流入,确保程序正义,使人民群众更信任司法工作,更愿意接受裁判结果,最大化实现繁简分流便利当事人、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成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