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某晚下班后到公园游玩,一时兴起下水捉鱼,却不幸溺水死亡。王涛父母以相关河流管理单位和公园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涛父母的全部诉请。
王涛父母诉称,2020年,王涛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园内的水流中溺水身亡,该区域属于相关河流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被告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单位未在河边加装护栏,也未尽提醒义务,河边没有巡逻看护人员,导致王涛溺水无人施救最终身亡。另外,河道中水草过多造成王涛自救困难。
河流管理单位辩称,事发水域确归该单位管理,但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王涛父母所述因水草过多造成自救困难,没有证据支持。该单位没有侵权行为,王涛的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管理单位辩称,该单位是水域所在公园的管理单位,只对河边绿化进行管理,事发水域的河道管理者并非该单位。该单位没有侵权行为,王涛的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涛在某公园内的水域溺亡,该水域由相关河流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该公园由相关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经过调查可知,被告两单位均在公园内及水域附近,设立了多块警示牌,如“水深危险,禁止戏水”等,以提示游客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王涛父母虽称警示牌是事发后设立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除警示牌之外,被告两单位还通过在陡坡处设立围栏、河流管理单位派专人巡视等方式,保障安全,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水域是开放性水域,并无证据显示必须设置护栏。另外,王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夜间进入河流内戏水的危险性是明知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两单位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王涛的溺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两单位作为公园及相应水域的管理者,已通过设立警示牌、在陡坡处设立围栏以及专人巡视等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王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知夜间进入河流内戏水的行为存在一定危险性,但其仍坚持下水捉鱼。因此系王涛自身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两单位在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自然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麻痹大意,避免安全风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