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座山就是我小组的!”
“政府已经确权过了,这山就是村委会的!”
这是我受理的一件山林权属确权纠纷,案件原告是某村村民小组,要求撤销县政府将青梅山确权给村委会的行政确权决定书与市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件在进入诉讼前,已经历两轮行政确权与行政复议,历时多年,程序空转问题突出。
不能再让案件各方反复折腾了!拿到案件之初我就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又快又好地做出令所有人都满意的裁判结果。
然而真正参与到案件中,我却发现现实情况没有我想的那么简单。2022年6月,我初次同各方当事人前往青梅山勘察。在现场,我拿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颁发的两本林权证,看着模糊不清的四至和如今早已消失的边界标记,犯了难。
“受技术限制,当时山林权属登记时仅简单标注了四至。”县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坦言,“加之山势婉转崎岖,很难确定两本林权证的精准范围。”
经了解,青梅山在上世纪60年代“四固定”给原告村小组,70年村委会兴建大队林场,将青梅山统一抽取调拨占用。1981年林业“三定”工作启动,县政府分别向村小组与村委会颁发了林权证。自2014年开矿以来,村小组陆续向开矿公司、县政府提起多起民事与行政诉讼无果,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确权。2019年县政府作出首次行政确权被市政府复议撤销后,于2021年再次作出行政确权决定,将青梅山确权给村委会,市政府复议维持,村小组遂提起诉讼。
而如今林权证上无法确定,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查明,若判决撤销确权及复议决定,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双方矛盾,一切回到原点;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经历二审乃至再审,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
正当我还在思考如何作出裁判时,村里的矛盾却突然升温。
原来是矿石开采一期工程即将结束,二期工程也因山林权属纠纷迟迟难以落地,矿业公司负责人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政策不稳定、不可预期,要退出在该地的经营;村小组与矿业公司矛盾激化,上山阻挠开矿的情况频发;村委会难以调停村小组与矿业公司冲突,办公楼里争吵声不绝于耳。火药味萦绕着这座宁静的小乡村。
“都是多少年的乡里乡亲了,犯得着为这件事情撕破脸吗?”我劝开正在争吵的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主任,这样的话说了不知道有多少遍了。也许是多次到现场解纷,村小组和村委会对我这个法官倒还算信任,听得进劝,但我深知这样不是长久之计。
现在,摆在面前的有两条路。
判?事实难查清,矛盾难化解,实质诉求难以得到解决。
调?行政确权不存在自由裁量权,审理行政确权案件缺乏适用调解的空间。
“发证这么多年过去了,村小组和村委会相安无事,一开矿却都抢着来争林权了。”
村民的一句话给我提了个醒。确实,自发证以来已过去40年之久,村小组与村委会未曾因青梅山有过任何矛盾,而何以出现如今的纠纷?——正是采矿产生巨额补偿款。
俗话说,“治病要治本,刨树要刨根。”要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就不能只着眼于行政确权,必须拿出让双方满意的补偿款分配方案,而这一点,法院是可以且有必要协调。
“症结”找到了,“治疗”就可以开始了。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会同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精通林业知识的专业调解员一道,草拟开矿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鉴于村小组与村委会均曾占有过青梅山,近年来也共同管理开发,于情于理,双方均应获得补偿款。经过七次协调化解,村小组与村委会终于就青梅山的开矿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所获利益根据行政征用时的同等级地块补偿标准来确认,剩余利益由村小组享有。历时11个月,本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和解协议签订后,我立即致电矿业公司,告知已达成和解,矿业公司当即表示会尽快按和解协议支付完毕补偿款项,并推动二期工程落地开工。
随着和解协议的签订,村小组历时五年的维权之路画上句号,村小组与村委会重归于好,让全村致富的二期开矿工程也提上议程,小乡村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土地开发往往牵涉着农民、村委会、村民小组多个方面的利益和秩序。本案原告的诉求虽是土地确权,但确权并不是当事人最终目标,利益分配才是当事人最终诉求,只着眼于权属分配并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矛盾。好在我们最后提出的解决方案真正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同时维持行政机关权威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一线。
作为一名行政审判法官,我认识到,要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需要练就一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火眼金睛,尤其是处理那些“顾左右而言他”的行政纠纷,更当如此。一味进行合法性审查,机械适用法律条款,只能做到结案了事,不能实现案结事了。这样做,可能你和政府都觉着非常依法,解决不了问题的老百姓却不这样认为。长此以往,攒下的是更多的信访老案,流失的却是法院和政府的公信。“治病要治本,刨树要刨根”,只有这样,才能在减少当事人诉累中“提效率”,才能在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中“促公正”。(撰稿:浙江安吉县人民法院 戴伟民,漫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何颖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