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6月26日上午,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内容、部门职责、对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广泛丰富,草案的规定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大好河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各个方面。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草案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代表性人士、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国情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对国家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草案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并发挥各类实践载体的作用,形成浓厚社会氛围。草案对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庆节和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为保障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从鼓励组织、个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支持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对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