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嘉陵江武胜段增殖放流点,被执行人蔡某均等人投放鱼苗。35万余尾鲢鱼、鳙鱼、黄颡鱼等各类鱼苗被悉数投放水中。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及在场群众共同见证。这是广安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能动司法、探索审执联动先予执行的首案。
原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蔡某均、陈某刚等8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在嘉陵江武胜段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方式捕捞野生鱼,捕捞的野生鱼多次被同镇的陈某荣收购。经评估,蔡某均等9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总价值达108,486元。
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蔡某均等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蔡某均等9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金108,486元,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并于今年6月6日,将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
考虑到3月至6月是鱼类自然生长、繁殖的重要时期,为促使当事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在了解到蔡某均等9人愿意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后,环资庭与执行局积极携手、充分研判,裁定先予执行。由此,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本案也是环境资源案件“3+1”审理机制实质化运行以来,综合运用先予执行机制、联动执行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的缩影。
环境资源案件“3+1”审理机制
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实行环境资源“3+1”审理机制,即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部分执行(自愿修复生态环境和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执行案件)案件统一归口环资庭审理执行,实现司法资源高效整合,为生态环境提供更加专业的司法保护。
先予执行机制
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行意愿、修复紧迫性、修复效果等因素,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中灵活运用先予执行机制,及时修复受损生态,切实贯彻环资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
联动执行机制
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法院与检察院、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联动执行机制。在修复方案的制定、修复行为的见证、修复效果的验收等方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专业优势,确保受损生态修复到位。
公众参与机制
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执行和司法实践活动中,主动邀请群众参与和监督,为当事人和群众上一堂生动的“绿色发展”法治课,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