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习俗之一,如果离婚已经成为定局,与其为彩礼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海阔天空。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被告当庭向原告退还3万彩礼及“三金”。
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3月1日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结婚仅半年,陈先生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23年5月,陈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全部彩礼及“三金”。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就彩礼返还问题,双方寸步不让。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对彩礼返还的意见,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针对原被告双方不同心理,找准切入点,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当庭向陈先生退还3万元彩礼及婚前购买的“三金”,双方的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当地习惯做法。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因彩礼纠纷导致的问题层出不穷。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
故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