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翠屏区:主动善为促和解 十年案件巧执行
2023-06-13 16:39:40
 

  中国法院网讯(邓以涛)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主动善为居中调解,在执行未成年人王某申请执行其母亲徐某某抚养费一案中,促成被执行人徐某某自动履行完毕,并承诺在原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基础上每月多给付抚养费200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1年,徐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之父)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婚生子王某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徐某某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费300元,原、被告对王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至其18周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某某就教育费的金额与王某甲发生争议,徐某某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近5年,王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焦点为被执行人徐某某就其中的部分教育费用有异议,案件均是在执行中经过执行法官对教育费用的认定后执行完毕。2023年2月28日,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王某甲认为自己一个人带孩子非常辛苦,且当初调解确定的抚养费很低。徐某某对孩子部分教育费支出存在异议,认为系王某甲为让其多支付费用而编造支出。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且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执行法官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角度去化解矛盾,情理法并用、耐心劝导,促使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认识到抚养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同时,执行法官也批评教育了王某甲,其申请执行内容中包含了一些不合理的教育费用。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徐某某甚至还主动自愿每月多支付200元抚养费。至此,该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