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仅要从案件的事实构成上进行调查研究,还要从案件发生的背景与问题的发展趋势上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把握纠纷的事实与发生的原因,为最终解决矛盾提供事实根据,确保通过精准解决矛盾纠纷,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强调要全面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贯彻落实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基本方法和具体路径。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就需要我们面对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蓝图与战略构想,深入调查研究,正视问题、正视矛盾,并且通过司法审判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冲突。
首先,调查研究应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既要‘身入’基层,更要‘心到’基层”,“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要在深入分析思考上下功夫”,“调查研究要经常化”,明确了“不能搞作秀式调研、盆景式调研、蜻蜓点水式调研”等作风要求,等等。这些重要论述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实践指导。重视调查研究是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要求。作为人民法院,要解决好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矛盾与纠纷,推动社会发展,就必须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这是我们充分认识司法规律,深刻把握司法制度、司法功能和司法目标,从而贴近民心、温情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权利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方法。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做好工作的现实需要。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和问题意识,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社,深入矛盾纠纷发生地,调查案件事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只有如此,才能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与智慧,看到真矛盾、查清真问题、辨明真纠纷。只有充分调查研究,厚植人民情怀,在实践中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状态、后果以及影响,才能最大程度地发现人民美好生活实践中的矛盾问题,才能因事施策,对症下药,最有效和最彻底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美好生活与现代化目标的全面实现。
其次,调查研究讲求客观与公正。一是调查研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把握认识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时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世界、处理问题。通过调查研究,要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现实需要,人民司法在满足人民对司法需求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从而面对问题,不断通过司法改革,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在具体的审判执行过程中,则要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在每一个案件中,充分运用法官职责权力和诉讼规则,尽力查明纠纷的事实真相,追求客观、追求真理,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基础。二是摒弃先入为主的偏见和私心杂念。在司法审判中,要强调司法职业的纯洁性和司法判断的独立性,法官必须保证和维护由法官主导与审理的案件审判公平、公正、公开,以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查研究要求不带倾向、不持偏见、不谋私利,从而客观、全面、科学地认识事物,揭示问题,把握矛盾,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坚持科学的态度。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研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法定的证据与程序规则,通过公开审判,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和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获取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司法程序所进行的调查研究真正反映事实,符合纠纷的客观实际,保证司法化的调查研究不走形、不走样、不失真,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制度改革和优化上着手,注重实践,深入实际,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使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有真正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调查研究必须规范且务实。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司法过程本质上就是查明争议事实的真相,并运用既定法律进行理性规则评价的程序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司法裁判必须以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为重要的依据,且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固定采信的规则,来实现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正当化的过程,从而去伪存真,求真务实,最终获得法律上的事实证成,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司法的调查研究是以证据的形式表现于外部的,它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经过向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充分展示,经过充分质证与辩论,才能够最终被依法确认。同时,司法程序是社会矛盾汇聚的焦点,也是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程序理性展开和辩证展现,从而促进人们分析社会矛盾、反思社会问题并推动理性评判与解决的制度化窗口。通过对司法案件的深度调研和社会性拓展研究,能够为人民法院深度参与纠纷的社会治理,以及全社会协同化解纠纷,实现源头治理,提供制度资源和实践借鉴。
总之,调查研究是发现矛盾纠纷的实践路径,也是应对社会问题、解决法律纠纷的基本前提。人民法院不仅要从案件的事实构成上进行调查研究,还要从案件发生的背景与问题的发展趋势上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把握纠纷的事实与发生的原因,为最终解决矛盾提供事实根据,确保通过精准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