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需要让制度长出“牙齿”,“治已病”;也需要加强家庭学校教育,“治未病”。
近日,湖北一酒店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判处赔偿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酒店未经询问,放任男子带未成年女童入住宾馆并性侵。法院判决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被害女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从法律层面看,该判决明确了宾馆不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让制度长出了“牙齿”,“治已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酒店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在接待未成年人时,应当履行询问义务,这是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在这起案件中,酒店未能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未向女童家长询问情况,也未及时报警,导致本可预防的悲剧上演。法院判决酒店向女童赔偿合法有据,也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督促其他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职。
其次,从制度本身上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于一些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要加强行政处罚力度。据统计,超过七成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与宾馆等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询问、报告义务有关。这起案件中,酒店未能及时报案和向家长询问情况,不仅是对女童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社会责任的缺失、法治意识淡薄、逐利思想严重的体现。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相关报告制度落实监管机制不到位,配套措施不完善。对此,一方面酒店应当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同时酒店还应该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和敏感度,并在实际操作上训练其遇到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对方式。我们应该呼吁负有特定职责的行业加强自律,树立责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执法,督促其行业自觉完善内部管理,形成制度意识,对于日常的违规行为,应从严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从预防犯罪来看,应当加强家庭学校教育,“治未病”。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仅要依靠外界的力量,也要激发内生力。酒店应当履行报告义务,但这只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方面。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如何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严惩这种犯罪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性侵犯罪的预防力度,例如加强对性教育的普及,加强对于儿童性知识的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反性侵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预防这种罪行的发生。
我们要像保护种子一样保护未成年儿童,而报告制度就像除草机,清除侵害未成年人成长的杂草。让我们进一步落实好制度落地措施,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凝聚全社会合力,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