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抵扣税款 单位及相关人员均获刑
2023-05-16 14:5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鸣水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8年5月,被告单位甲公司及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李某因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为少缴税款,在被告人王某的介绍下,联系乙公司的温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款共计人民币414902.89元,价税合计3008046元。之后,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李某将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取介绍费20000元。
2021年11月11日、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王某先后在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电话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将抵扣的税款及获利的介绍费,退缴至公安机关对公账户。
三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甲公司直接负责经营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14902.89元;被告人王某明知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人民币414902.89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甲公司和被告人李某、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既往犯罪史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