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郑某军等人,以业主维权为幌子,组织、策划成立一物业公司,非法入驻其所在的临桂某小区,意图驱赶原物业公司,达到自己控制小区物业管理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黄某等人阻挠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对与其意见不合的业主及原物业公司的员工进行殴打、恐吓和辱骂,强占小区值班室、监控室,打砸、损毁原物业公司管理的岗亭、门禁、监控等设施,多次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山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小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小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策划他人煽动多人,共同实施恐吓、辱骂、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组织、策划他人煽动、纠集多人,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煽动、聚集多人,共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围堵妨害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黄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