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2023年度部门预算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所属事业单位,为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信息中心主要宗旨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主要业务范围:
1.信息系统运维。
2.软件开发。
3.相关应用推广。
4.信息技术培训。
5.司法信息科技研究与咨询服务。
二、机构设置
信息中心成立于2013年10月15日,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4年12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重新分类为公益二类,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内设7个处室:
1.办公室
2.规划管理处
3.系统研发处
4.运维保障处
5.信息安全处
6.数据管理处
7.基础设施处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预算编报范围:信息中心本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信息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为3,363.21万元,按照综合全面预算的原则,信息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二、关于2023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初,信息中心预算收入总计3,363.21万元,均为非财政拨款收入。其中:事业收入2,363.21万元,占70.2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000.00万元,占29.73%。
三、关于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信息中心2023年支出预算总计3,363.21万元,均为非财政拨款支出。其中:基本支出2,363.21万元,占70.27%;事业单位经营支出1,000.00万元,占29.73%。
四、关于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信息中心为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故2023年信息中无财政拨款收入,也未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信息中心为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故2023年信息中心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也未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2023年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情况的说明
信息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支出,2023年信息中心无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支出。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部门重点任务和支出政策情况说明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服务服从于党的司法事业、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深化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助力提升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以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7月31日,信息中心公务车辆1辆,为非财政拨款购入;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023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反映用于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支出,主要涉及法院1个“款”级科目,反映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用于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主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1个“款”级科目,反映用于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支出。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主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个“款”级科目,反映信息中心医疗方面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反映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