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分类施策,围绕企业发展运行各阶段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精准发力,破除壁垒,唱响“法护航•益企行”司法助企品牌,全力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案讲效率,让企业“顺心”
“从立案到拿到判决,才三天,真没想到竟然这么快就把案子结了,替我减少了一大笔停运损失费,等车辆修好后马上就可以运营了,真是太感谢办案法官了!”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感激地说。
这是一起营运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23年1月,李某驾驶某运输公司名下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公路设施损坏。该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赔款并承担营运损失。
莱阳法院迅速组织双方对诉前委托事项及鉴定检材进行质证,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鉴定报告,莱阳法院立即受理并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物流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前公司发生这样的案件,先开庭再鉴定,流程繁琐、时间拖沓,往往六七个月才能获得赔偿,而这起案件从起诉到拿到赔偿款,才一个多月的时间。
莱阳法院深刻认识到,对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对运输行业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为提升营运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办案质效,着力打造营运车辆损失纠纷处置“快车道”,针对营运车辆保险合同案件速审速办速结,最大程度减少运输公司营运损失。
办案求质量,让企业“放心”
企业追求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往往与诉讼的便捷程度、质效程度息息相关。莱阳法院在处理每一起买卖合同类案件时,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居中裁判,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裁判依据、衡平违约比例,同时着眼争议核心,力争“一揽子”化解全部矛盾纠纷,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更好地建立起企业诚信经营、政府合理规制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2022年青岛某贸易公司与莱阳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订购合同》,约定由莱阳某贸易公司向青岛某贸易公司订购钢板十吨,总计价款10万元,由青岛某贸易公司直接发货至莱阳某贸易公司指定的第三方。
双方依约交付货款及货物后,第三方发现钢板存在质量瑕疵,且生产厂商与订购合同不符,莱阳某贸易公司随即向青岛某贸易公司提出退货退款申请,因双方协商未果,莱阳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及按照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莱阳法院受理后查明,青岛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该批次钢板确有质量问题,且生产厂商与订购合同不符,被告要求退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逾期退款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双方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同时,为减少双方诉累,保障双方利益,在本案中对货物返还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原告应协助被告退还该批次钢板,相应的运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之所以对货物返还问题一并处理,就是为了避免判决下达后双方就返还事项再起争执,一次性把矛盾纠纷解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承办法官“一揽子”纠纷化解法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交口称赞。
办案有温度,让企业“暖心”
今年以来,受房地产行业下行压力的影响,涉开发商担保房贷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激增,开发商频频涉诉,企业发展受到影响。
莱阳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形成了“前哨释明、调撤为主、调判并行”的审理规程,即诉前积极与银行、开发商、购房人沟通,释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审理裁判规范,以达到调撤目标,调撤不成的情况下,进入审判阶段,针对无争议和有争议事实部分,积极推行“调解+判决”的裁判形式,切实达到三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在一起开发商房屋预售担保纠纷案件中,2013年,宫某某、某房地产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宫某某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房屋贷款20万元,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双方办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依约向宫某某放款20万元,借款发放后,宫某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将宫某某和某房地产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宫某某偿还剩余未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查明,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涉案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办结,已符合办证条件,综合考量阶段性保证合同的设立初衷和法律性质,该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及他项权登记后,应视为解除条件已成就,阶段性保证合同失去效力,开发商不再承担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宫某某未及时办理正式产权登记,亦未办理抵押登记,为不正当阻止阶段性保证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视为该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法院认定免除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圆满解决了纠纷,切实保障了房地产公司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这些案例只是莱阳法院办案重温度、求质量、讲效率的一个缩影,这样的处置规程为后续探索其他类型的案件处理办法,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对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推进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下一步,莱阳法院将聚焦全市发展大局,持续加大司法助企力度,以更积极的态度救济企权、以更优质的服务减轻企负、以更快捷的审理解除企忧、以更公正的审判保障企利,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标、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擦亮莱阳法治化营商环境“金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