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小雅》篇中《蓼莪》有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 ”意思是父母自子女出生开始,就承担了子女抚养的义务。
子女抚养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子女从出生起,父母便对子女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喂养其长大,教育其懂事。另一方面,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子女在长大的同时,会给父母带来无尽的欢乐,是夫妻之间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之间的情感纽带。
也正因如此,子女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时双方争夺的重点。那么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通常会考虑什么因素呢?
基本案情
张某,教师,收入中等,在京工作十余年但一直未在京落户。其夫王某,北京人,程序员,收入颇丰。张某因与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女儿王小某的抚养权产生争执。王某主张自己收入比张某丰厚,孩子如果跟随自己生活未来能够在北京直接入学,享受北京的教育优势,孩子在经济上也比跟随张某生活更宽裕。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也可以随父亲生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法官在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的基础上,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九岁的王小某进行单独沟通,王小某表示其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张某及其母亲照料;父亲王某沉迷网络游戏,对王小某疏于关心。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在经济上比张某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给予,还有长期的陪伴以及教育。综合考虑王小某现在一直同张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加之张某作为一名教师,在教育子女方面具有一定职业优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保障妇女权益双重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决归张某,同时规定了王某的探视时间,保障了王某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孩子年龄。如果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以抚养权判归女方为原则,便于母亲对年幼子女进行抚育照顾。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征求其本人意愿,该意见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
二、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主要考虑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住房、较好的教育环境以及良好的物质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考虑经济因素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子女权益保护,所以经济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本案就是在权衡经济因素和其他因素之后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裁判。
三、孩子的成长环境。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尽量保持子女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成长环境。比如男方长期出差在外,子女长期由女方抚养,则法院在判决时会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长期抚养子女一方。这是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考虑,避免过度看重经济因素而对女方产生不利影响,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夫妻离异给孩子带来的冲击,充分考量夫妻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充满关爱、鼓励和良好陪伴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