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数额达百万以上。近期,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贪污、受贿案,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某公司负责实施两条道路的改造工程,被告人高某任项目部经理。在这两项工程中,被告人高某通过虚增机械费、施工费,开具税务发票,共骗取国有资金36.51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7、8月,该公司负责实施一交通疏解工程,被告人高某为该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以该项目名义先从市政公司借款,后在结算中,通过虚增工程量、制作虚假结算单,开具税务发票,骗取国有资金26.7万元;2018年8月,该公司负责一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被告人高某为该项目经理,闫某(另案)承揽该工程部分劳务,2020年6月,闫某虚开“挖机租赁费”、“购买沙子”票据两张,共计11.035万元,后高某协助其进行款项拨付;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负责实施另一雨污分流工程,被告人高某为该项目经理,闫某承揽该工程部分劳务。在施工结算过程中,高某伙同闫某虚增工程量、重复挂账,共同骗取国有资金30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高某在自己所住小区门口,收受闫某5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项目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增工程费用等手段,非法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0424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另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另没收被告人高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3245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