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帽小胃口大 贪污受贿千万
江西一乡镇干部获判12年半
2019-05-08 09:47: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马骏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德安县丰林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民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李某民贪污、受贿和潘某涛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民在担任德安县河东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某涛及吴某治、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承建河东乡、丰林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丰林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账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7159178.75元。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某民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侵吞公款共计7159178.7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834859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潘某涛与被告人李某民勾结,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民索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民在留置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民将其存放在李某、潘某涛的股金220.3421万元全部上缴并将用赃款购置部分房产委托组织进行处理,属积极退赃。被告人李某民在提起公诉前向廉政账户上缴44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涛在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涛侵吞的1套博河新天地小区安置房已上缴,属积极退赃,并将李某民存放在其处的股金31万元上缴组织,对被告人潘某涛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民在担任德安县河东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某涛及吴某治、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承建河东乡、丰林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丰林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账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7159178.75元。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某民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侵吞公款共计7159178.7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834859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潘某涛与被告人李某民勾结,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民索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民在留置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民将其存放在李某、潘某涛的股金220.3421万元全部上缴并将用赃款购置部分房产委托组织进行处理,属积极退赃。被告人李某民在提起公诉前向廉政账户上缴44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涛在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涛侵吞的1套博河新天地小区安置房已上缴,属积极退赃,并将李某民存放在其处的股金31万元上缴组织,对被告人潘某涛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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