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善于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重要指引。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扶不扶”“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前立场坚决,赢得社会广泛赞誉,但如何坚持在法律框架下融入核心价值观,防止道德替代或优先法律裁判,仍需要系统指引。
在法律框架下融入核心价值观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更是践行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对此,法官在作出裁判过程中应从以下三维度严格把握阶梯化准则。
推理方法应用阶梯化。司法裁判是社会风气、社会价值的风向标,法官在适用推理方法拟定裁判结果时应一并检视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推理方法应遵循阶梯化准则:第一阶梯是三段论推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因而法官应当以现行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大前提,以最大限度保障司法裁判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二阶梯是类比推理。在无法直接采用三段论推理得出合理结论的情况下,法官可通过类比推理获得类案裁判规则。第三阶梯是后果推理。在以上推理方法不适合的情况下,以核心价值观为遵循进行后果论证。该模式中,后果既是论证起点也是终点,适用不当很容易导致“越法裁判”。因此,唯有出现法律空白、规则冲突、规则不法等特殊情况方可进入第三阶梯。
裁判依据选择阶梯化。正如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指出:“法官的判决绝不是产生于某个任意的无预见的决定,而是产生于对整个情况的公正的权衡。”核心价值观正是法官理解立法目的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指引。但需明确的是,核心价值观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法官选择裁判依据应严格审慎遵循阶梯化准则,第一阶梯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阶梯为习惯,第三阶梯为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唯有在当前上一阶梯的裁判依据出现缺失,且穷尽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可从下一阶梯寻求裁判依据。尽管因法律制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个别新型、疑难案件在经过后果推理后,需法官结合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创设个案新规则,但该创设领域并非法外之地,不能以开放式价值观绑架裁判结果,仍需在法律范畴中解决,其边界即是与社会道德最为接近的法源——法律原则。
论证流程实施阶梯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实质内涵是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律、对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负责。法官应对各类案件准确甄别,有序安排论证流程,确保简案快审快结、难案凝聚集体智慧,保障司法公正。论证的第一阶梯是合议庭合议,第二阶梯是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第三阶梯是审判委员会评议。对应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可组成合议庭,遵循共同审理、平等行权、权责一致的要求充分评议,其中争议较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特别是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创设个案新规则等案件,应按相应规定层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评议,出现法律空白、规则冲突等特殊案件时,按四级法院审职改革要求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