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世界公海面积约有2.3亿平方公里,完全属于世界公有。公海渔业,是指合法利用公海水域中生物的物质转化功能,通过捕捞、养殖和加工,以取得水产品的产业。公海渔业在维持世界粮食和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创立了公海渔业法律保护制度。本版特刊登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公海渔业的基本法律遵循
国际海洋全局性的管理公约,是公海渔业的基本法律遵循。根据公海各大区域渔业发展形势的需要,还形成了较全面的区域性管理公约。
全局性的管理公约。1958年2月24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87个国家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精神签署的涉及公海捕鱼合作协定主要有两项:《海洋捕鱼合作协定》和《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特定区域管理公约。在公海特定区域,相关国家签署了大量的区域协定。1876年,英国和法国签署《英法渔业条约》。1882年,由丹麦、荷兰、英国、比利时、法国和德国签署了《北海渔业公约》,这两项公约开创了区域性公约的先河。随后,相关地区又分别签署了《西北大西洋渔业协定》《东北大西洋渔业公约》《养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关于未来在西北大西洋渔业方面进行多边合作公约》等公约,这些公约对公海渔业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与管理作用。
公海鱼类种群保护规定。为维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公海稀有珍贵鱼类种群生存问题,缔结了保护稀少珍贵鱼类种群专门公约。1946年12月2日,有关国家签署了旨在禁止捕杀多种鲸鱼并确定每年捕鲸量最高限额的《国际捕鲸公约》,并成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1949年签署《设立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公约》,规定设立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1994年,签署《中白令海峡鳍鱼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规定建立一个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区域内的鳍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可捕量,并按照配额进行捕捞。1992年,于莫斯科签署的《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种群养护公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促进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种群的管理与养护。
公海渔业管理组织框架
公海渔业管理,有联合国组织统一管理和各大海域自主管理两种方式。
联合国粮农组织管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有计划、财政、章程及法律事务、商品、渔业、林业、农业、世界粮食安全、植物遗传资源 9个办事机构,其下属的渔业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公海渔业管理工作。该组织曾多次召开公海渔业专题会议,推动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
各大区域自治组织管理。在世界各个海域都设立了区域渔业组织,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捕鲸委员会、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拉美渔业发展组织、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南太论坛渔业局、北太平洋溯河鱼类委员会等。不同的渔业管理组织有不同的决策机制。一些组织采用多数票决策机制,并规定了明确的反对程序。例如,捕鲸种类和数量的通过,需要获得国际捕鲸委员会成员四分之三多数的支持,但同时保留了提出反对的规定。1982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禁止商业捕鲸的规定时,挪威按程序反对,依然可从事商业捕鲸。而日本没有反对,故不能开展商业捕捞,只能从事特许科研捕鲸。
行动计划和行为规范
联合国粮农组织为维护公海正常秩序,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推动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和行为规范。
保护渔业计划。199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了三个保护公海渔业的计划,即《捕捞能力管理国际行动计划》《鳖鱼养护和管理国际行动计划》《减少延绳钓渔业误捕海鸟国际行动计划》。 执行协定。1995年8月,联合国关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和跨界鱼类种群会议通过《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和跨界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1992年5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墨西哥坎昆通过《坎昆宣言》。1995年10月31日通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要求各国应当确保在地方和国家一级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和执行机制。
禁止流网决议。1990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明确规定,应于1992年6月30日前强行暂禁一切大型流网捕捞作业。1993年11月24日,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规定船旗国对在公海从事捕捞作业渔船的管理责任:一是实行渔船登记制度和公海捕捞许可制度:二是可通过国内法律规章对其进行制裁。
专属经济区活动规则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享有相应权利。
专属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包含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而产生的大陆架。在该区域内,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求得公平解决,并且尊重现有协定。
捕捞权。专属经济区内所有渔业资源受沿海国专属管辖。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的允许,不得进入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开发任何一种渔业资源,不得从事任何捕鱼活动。沿海国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或法律等, 对各种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扣留、逮捕、罚款或其他制裁。
他国共享权。其他国家,包括沿海国与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与自由是: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自由以及使用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自由。
执法争端解决机制
在《海洋法公约》实施后,建立了全新的公海捕鱼新秩序,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形成。
联合执法。自1994年开展的中美北太平洋渔业海上联合执法以来,逐步形成了由中、美、俄、日、韩、加参加的北太平洋6国海上警务协调机制。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3国都是1993年《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的缔约国,自1995年起,日本在实验捕鱼的伪装下,超出配额捕捞1464吨。澳、新两国按照公约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1999年8月27日,海洋法法庭作出临时措施裁决,要求各当事方维持原捕捞配额,立即停止实验性捕捞。
诉讼程序。《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一是机构选择。依次为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二是程序选择。各当事国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失败,应该向法院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提交争议;如果各方没有就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可以提交仲裁。三是法律适用。选择的法院或法庭必须应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与《海洋法公约》相符合的其他国际法律规定。四是执行效力。法院或法庭所作的判决或裁决,或许为了保护各方对争议的权利或者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伤害,可采取暂时性措施而搁置最终判决。五是应用替代。《海洋法公约》特别规定,双边、区域性或国际协议中的争议解决程序可以代替《海洋法公约》的相应程序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