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及负担方式关系到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及预期,具有重大的调控功能。完善的诉讼费用制度既能保障公民打得起官司,又能引导公民培养理性诉讼观念。德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包含了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负担主体及方式、裁判程序及救济、民事诉讼费用救助制度等,较为完备。
一、诉讼费用的范围
德国民事诉讼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庭外费用。如准备程序的费用、出庭费用、委托法院执行员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聘请其他代理人和辅助人的费用等。在诉讼开始时,由各方当事人负担己方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
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如果法院判处对方负担诉讼费用,则当事人享有向对方当事人的偿付请求权。即败诉方除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外,还必须承担胜诉方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以及胜诉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胜诉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费用指的是,胜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包括补偿对方当事人到庭的误工费和差旅费等,最为关键的是胜诉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根据实际的标准去认定律师代理是否有存在必要,都不会影响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部分胜诉时的费用分担。当事人各方的费用相互抵销,或按一定的比例负担。但在离婚诉讼中,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支付诉讼费用,并须各自承担一半的法院费用。
被告即时认诺的费用。起诉并非因被告的行为引起,被告对于诉讼中的请求即时认诺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因迟延或过失而产生的费用。当事人迟延期日或期间,或因自己的过失而使期日变更、延期辩论,为续行辩论而指定期日、延长期间的,负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无益的攻击或防御方法的费用。当事人主张无益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即使其在本案中胜诉,也可命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三、共同诉讼的费用负担
败诉方有数人时,平均偿付费用;数人对于诉讼的关系有显著差异时,依法院的裁量,以各人对诉讼的关系为标准分担费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主张特别的攻击或防御方法时,其他共同诉讼人对于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不负责任;数被告作为连带债务人而受到败诉的判决时,对于费用的偿付,仍为连带债务人。
四、酌令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虽属于部分败诉,但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判令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费用。原告所要求的债权部分极其轻微并未致发生额外费用或者被告轻微败诉(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并未致发生额外费用;债权请求额取决于法院的裁量、专家的鉴定、相互计算。
五、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程序
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或提交书状或由书记官做成记录,表示本案诉讼业已终结的,当事人可向第一审法院的书记官提出诉讼费用偿付申请,申请人应一并提交费用计算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费用计算书副本,以及说明各个事项的证明书。法院就现在的案情和争议情况加以调查后,通过公平裁量,以裁定方式对诉讼费用作出裁判。对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对抗告作出裁判前应讯问对方当事人。抗告法院可以停止程序的进行,直到支持确定费用申请的裁判生效为止。
对于申请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准许的裁判,法院应依职权将费用计算书的副本一并送达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时,才依职权将裁判送达;其他情形,通知申请人即可。
六、上诉费用
当事人提起无益的上诉的,其上诉费用由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在上诉审中,因提出新的主张而胜诉,如果此种主张在前审中即能提出,上诉费用由胜诉当事人负担全部或部分。
对于就费用所作出的裁判,非对于本案的裁判提起上诉,不得声明不服。不能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
七、诉讼费用救助制度
申请的当事人必须经济上确有困难且有胜诉希望。由审判长或他委托的法院成员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和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审查权利状态和事实前提要件的基础上评判“胜诉希望”。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