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裁机制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贸发会第二工作组第75届会议观察
2022-09-30 08:49: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文利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于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了第75届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围绕审裁机制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

  法律事务办公室国际贸易法部门法律长官Judith Knieper(会议主持人):所谓审裁,即争议当事方可以寻求独立的第三方,要求其在有限时间内,在听取当事方阐述之后作出裁决。与诉讼不同,审裁员作出的裁决没有约束力,可以被质疑,如果在质疑期没有提出质疑,那么它就成为最终裁决。

  LALIVE创始合伙人、资深法律顾问Michael Schneider:审裁是一个新的争端解决工具,英国建筑行业立法者通过了审裁方式,即在1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要立刻执行,后续可以再由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跟进,从而减少仲裁案件的数量。目前绝大多数用户对于这种立刻作出的裁决结果是满意的,而且建筑行业从业者也希望能够快速解决问题。目前审裁只适用于部分国家的建设合同,这个机制主要是立即执行问题。就国际执行而言,我们认为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定公约。另一个问题是审裁员的决定是否是裁决,就此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限内审裁员的决定是可以被质疑的,建议是30天,但是基本上30天之后该决定就是最终的。

  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常务委员会成员、全职仲裁员Lindy Patterson:审裁在英国已经存在25年多了,主要处理建筑行业支付困难案件。审裁的规定取决于支付惯例、实践,避免被滥用非常重要。审裁员对任何涉及建设合同纠纷的决定,都要在正式提交申请后20天内作出,当事方可以协议无限延长,通常是延长6周,审裁员的决定有临时约束力,如果支付方不上诉仲裁,这就是最终决定。这一做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审裁员的决定,法院可以当即判决或解决纠纷。通常而言,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能对审裁员的决定提出质疑,一种是审裁员行为违反自然司法正义原则,且必须是重大的违反。另一种是审裁员超越权限审裁。审裁员的职权范围包含在审裁通知中,如果超越权限,就会把审裁员超越职权范围作出的那部分决定拿掉。在过去20年中,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审裁员的决定才不会被法院执行。审裁的纠纷类型主要是临时付款,还涵盖了各种类型的纠纷,比如工程师损害索赔。超过95%的英国审裁决定都是最终决定,表明审裁双方愿意接受审裁决定作为最终决定。

  大成(加拿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ierre Grenier:魁北克政府在2018年执行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促进付款给付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的公共建设企业的发展,该项目于2021年结束。试点项目包括强制付款时间表、相关流程,旨在实施和解,即快速解决落实工作期间的争议,此即审裁,其特征就是作出一个没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加拿大ADR Chambers主席Allen Stitt:安大略省的商业界要求建立审裁模式,尤其是建筑合同方面,安大略省有专门的立法来支持审裁,提交材料之后30天内就能作出一个书面的裁决。这个体系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特点,就是成比例原则,即具体收费跟争议金额成比例,比如争端金额大概是三四万美元,所以只能限定提交10张纸的书面材料包括合同,然后当事方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来作一个讲演和报告,每个当事方要支付1000美元,审裁方在拿到材料之后马上就能作出裁决。如果当事方不接受审裁结果,可以上法庭或仲裁庭,但通常他们都能接受审裁结果。根据安大略省过去几年的经验,处理的案件中,当事方都很满意审裁结果,没有任何当事方去法院打官司。

  菲律宾仲裁员协会主席Jesusito G. Morallos:审裁是解决长期合同争端的高效手段,但同时要确保能够临时执行审裁裁决。为了解决当事人在选择审裁员时犹豫不定这一问题,应该确定一个预算金额,并且达成一致意见,或是把审裁成本作为项目成本的一部分规定下来,而且要专门拨出款项留出余地,这样就不会影响或者阻挠未来的审裁工作了。审裁成本只相当于项目总成本的千分之二左右。调研显示,通过审裁解决争端,能够节省4%的项目成本和16%的时间。在经济效益方面,使用审裁解决争端要比其他机制高出20%。需要制定一个国际公约,这有利于互相交叉承认和执行决定,不仅是审裁决定,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有保证,如清偿损失、强制执行。

  纽约国际仲裁中心执行主任Rekha Rangachari:在审裁方面,尤其是国际建筑领域,考虑到现有的关于审裁的一些国家法律,我们在有些方面有详细细则,已经做了一些筹备工作,准备制定示范法。

  在自由发言环节,部分参会代表对审裁机制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也提出了建议。

  印度代表:审裁是纠纷解决进程中非常重要的层面,要努力找出一套共同的程序或示范法,尽量减少问题出现,尽可能统一各种法系,可以通过跨法系专家协作,找到差别,然后去解决。

  新加坡代表:新加坡目前有一个审裁框架,有地方建设,有担保支付法,还有一套独立的仲裁程序。在新加坡,标准建设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按照我们的担保支付法规定,审裁是在合同条文之外的。审裁数额必须在审裁要求提出之后7天内作出,审裁决定也可以执行,用一些临时措施来解决纠纷,当事方就要受这种决定的约束,如果是法院或仲裁员另行作决定,根据保险支付法,一般规定在任命审裁员之后2到3周就要作决定。在审裁员作出决定之后,新加坡很多当事方就不再继续追究了,这有两个原因,首先当事方对审裁的数额是认可的,或者由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太高,就不想再进一步追究了。第二,当事方之间的分歧因审裁员的裁定而减小了,所以当事方可以自己去解决剩余问题。在审裁中经济索赔的证据是初步判断的。审裁的框架看起来可以适用于其他商事纠纷,基本上它就是一个加快的临时措施,当事方可以先解决自己的问题,取决于当事方以后是不是还要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芬兰代表:我们应该把审裁列入工作组的方案。制定示范法条文规则比较好。在芬兰,审裁实践并不多,但是有很多律师,特别是建筑从业者觉得有这个必要。

  荷兰代表:荷兰没有很成功的审裁实践,我们称其为有约束力的意见。审裁不需要法院作决定,不算裁决,也相当于是审裁作出了一种决定,确认是有约束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当事方不执行,可以寻求法院或仲裁庭要求执行。所以有约束力的意见也成为建设合同和销售合同的一部分,算是比较一般性的办法,还是挺成功的。虽然不是可强制执行的决定,但因为法院决定太严格,而这种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商业和消费者也许更友好。

  法国代表:审裁在建设领域用得比较多。与执行相关的就是在项目进展期间落实审裁决定的问题。我们还应该考虑其他问题,比如审裁决定的权威性,也就是审裁员的决定如果面临相似问题的进一步诉讼,其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审裁可以发挥作用,但有时候它也会成为形式上的程序,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

  常设仲裁法院代表:在常设仲裁法院的实践中,争端解决包括两步,首先是审裁,然后是仲裁。为了避免审裁走向仲裁,需要提供额外的激励措施,让他们自愿执行审裁的决定。

  阿根廷代表:有些国家已经起草了审裁法律,但仅限于建筑行业,而有些国家根本就没考虑这个问题,比如阿根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缺乏法律框架来落实审裁员的决定,以及提出一个可适用的统一法律框架存在困难,因此,有必要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这样就可以不局限在建筑行业。

  美国代表:我们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除建筑行业外,审裁是否对其他行业也有用。第二,不同法律体系是否足够了解审裁,有了一定的熟悉程度才能统一法律框架。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俄罗斯代表:应该把审裁看作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手段,而且要统一立法。

  澳大利亚代表:在澳大利亚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确保支付的立法问题,这个立法将审裁作为永久解决建筑行业有关于支付争议的一个手段。澳大利亚相关的联邦有不同形式的确保支付的立法,1999年以来一直是这种情况,有两种形式的审裁,也就是确保支付的形式,即东海岸和西海岸形式,尽管保护水平是类似的,但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比如时间表的限制不一样,这会导致诉讼各方混淆。我们试图统一这些做法和规定,但迄今并未成功,部分原因是东西海岸的担保、支付法案存在竞争和冲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