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黄萌萌)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据悉,这是自2023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女方尚某与男方赵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近日,尚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尚某认为,自己与刘某之间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为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该院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据该案承办法官王禄生介绍,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全面、准确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官的难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敦促当事人积极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便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清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临清法院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着力一审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此次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便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的一次全新尝试。”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创新举措,在一审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上下功夫,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