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掺水”是赤裸裸的消费欺诈
2023-01-31 10:14: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唯有对这种藐视诚信和规则,恶意欺客宰客的行为狠狠地处罚,方可让作恶者长记性,并形成警示作用,让更多商家守法经营。

  1月27日,广西北海,游客发布一段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拆穿商贩掺水视频。视频中,一位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先后倾倒了三个黑色袋子,每个袋子中都有很多水,现场执法人员称将剩余的掺水袋子带回取证保存。并提醒游客,下次你们再买的时候,看下他们的袋子里有没有水。

  直接在装盛海鲜的袋子中装水,以这样的方式来缺斤短两谋取不法利益,颇有些赤裸裸地蔑视消费者的意味。此种带有诈骗性质的无良行为理当严查重罚。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一些不法商贩在销售商品时总是会在秤上做手脚,而通过在盛放海鲜的袋子中装水方式增加重量的做法,与在计量工具上做手脚的恶劣性质同样大,甚至大于后者。因为,对于一些电子秤,监管部门通过常规检查可以发现猫腻,还可以根据交易流水统计违法所得,进而有效处罚商家,退赔消费者。但是在海鲜袋子中加水的做法,消费者未必能及时发现,等到海鲜称重烹饪完毕后,只要差距不是太过分,消费者更是无法知晓。即便消费者知晓了,由于称重烹饪后袋子和水已经倒掉,消费者根本没有证据来主张权利。即便是监管部门介入,也可能囿于取证困难而难以查清事实。且海鲜的单价本就很高,节假日期间可能更高,故哪怕仅掺入200克左右的水分,商家也可牟利不菲,消费者也会被“坑惨”。从这个角度来讲,在海鲜包装袋中掺水的恶劣程度和危害性显然更大,更应严惩重罚。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海鲜掺水”的做法,显然属于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价款3倍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且该行为属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监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前述行为既属于欺诈消费者,也属于欺骗、诈骗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即,通常而言的消费领域的欺诈在特定情形下已经突破了普通民事主体间的纠纷的范畴,进而上升到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而且,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除考虑到涉案金额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进而得出结论。一般来说,如商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主观恶性就不算太大。而赤裸裸地在盛装海鲜的袋子中加水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属于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欺骗消费者的性质非常明显,这在处罚时要加以考量。

  据报道,2019年12月,浙江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起利用“作弊秤”牟利的案件,对当事人罚款5.5万元。2019年2月,三亚市一海鲜店通过在电子秤上“动手脚”增加海鲜重量诈骗客人745元,2名行为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广西的这起在海鲜袋里加水的事件,其恶劣程度不亚于在秤上做手脚。相关部门更应深入调查,严打重罚。

  要知道,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失信者应受到惩戒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唯有对这种藐视诚信和规则,恶意欺客宰客的行为狠狠地处罚,方可让作恶者长记性,并形成警示作用,让更多商家有所顾忌,让消费者享受到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不至于步步惊心,总是担心受到宰割。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