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并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某村民组一次性支付原告谢某甲一家土地征收补偿款144904元。
1995年,谢某甲与贺某甲喜结连理,婚后两人生育一小孩,并于2009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家三人户口均在本村组。2019年,谢某甲等所在村民组的土地因项目用地而被征收,该村民组共取得征地款630余万元。就征地款分配问题,该村民组推选代表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按照方案中《分配明细表》记载,谢某甲家庭分配人数为3人,按36226元/人标准,合计可分配款项108678元。谢某甲因村民组未对其家庭按独生子女家庭增加发放一人的标准发放款项,遂拒绝签字领取分配款项,因此双方形成争议。2021年,谢某甲一家三口将该村村委会、村民组一并诉至双峰法院。
双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民主决议的方式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三原告均系被告某村民组村民,且系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被告应根据相关政策对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即3622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某村民组一次性支付原告谢某甲一家土地征收补偿款144904元。目前本案已生效并执行完毕。(张任泊 赵新国)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在将征地补偿款交由村民组分配时,有义务对村民组的错误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村集体组织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但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基层政府检举,请求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