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售车公司"打架"竟扣留顾客全额付款车辆 法院:返还被扣车辆
2023-01-11 08:41: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章慧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限期返还龙某案涉汽车,若无法返还,赔偿龙某损失5.95万元。

  2021年9月,龙某以5.95万元的价格从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入一辆汽车。该汽车系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龙某向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助办理了临时牌照,将车辆交付龙某。

  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支付购车款,以帮车上牌为借口将车开走,扣留至自己的停车场内。

  龙某多次要求两公司退还汽车均未果,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汽车,若拒不返还车辆,应赔偿其损失5.95万元。

  庭审中,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车系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本公司购买,而龙某系向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与本公司无关。因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支付购车款,车辆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仍在本公司名下,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龙某从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履行购车合同,向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案涉汽车,双方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龙某已支付了全部购车价款,合同标的物车辆已办理了临时牌照及车辆商业保险。龙某已依法占有车辆并取得其所有权,为该车辆合法所有人。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私自占有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汽车,已构成侵权,应予返还。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可通过诉讼另行主张对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限期返还龙某案涉汽车,若无法返还,赔偿龙某损失5.95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登记等手续仅为权利确认的依据。广大市民在自身的动产所有权或者合法占有受到损害时,可以积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