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韦德涛 桑鹏)某男子赡养叔叔(五保户)终老,到某银行领取叔叔遗留的一笔存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鉴于方某对叔叔方某某尽到了日常起居照料、患病住院陪护、病故之后丧葬义务,判决方某某病故后的银行存款归方某所有。
方某作为方某某的堂侄,一直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2022年5月,方某某因病住院,方某悉心陪护,并代为支付除居民合作医疗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当月方某某病故,方某为叔叔办理了丧事。事后,方某在整理方某某的遗物时,发现了一个银行存折,开户行是某银行获嘉县某镇营业所,开户日期是2012年11月,记载余额13840.46元。
由于方某某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方某某的该笔存款理应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村委会鉴于方某某生前由方某照料,且方某承担了方某某自生病住院至病故丧葬的全部费用,便研究决定方某某的一切遗产归方某所有。
方某持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某银行获嘉县某镇营业所支取该笔存款,却到了营业所的拒绝。该营业所认为,对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方某不符合这一条件。为维护合法权益,方某将该营业所起诉到获嘉县法院,要求向其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某生前在某银行获嘉县某镇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某作为方某某的堂侄,对其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况且方某某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某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方某某的一切遗产归方某所有。某银行获嘉县某镇营业所赋予存款人方某某的所有财产权利应归方某所有。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某银行获嘉县某镇营业向方某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方某到该营业所支取了该笔存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