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循吏于成龙,善于判案,以执法严格、不徇私情、正直清廉著称,被康熙皇帝誉为“天下廉吏第一”。
于成龙审理了许多案件,每遇疑案、难案,他便亲自探访务得真情,公正作出裁判,案结后,当事人无不心服口服。其中对“两儿殴击案”的判决可为经典,此案虽距今已近400年,其判词仍具有启示意义。
该案原告江峰清为一乡村土豪,有儿七岁,一日与邻居寡妇沈宗氏九岁儿子嬉闹,后起争斗,江峰清之子受伤。经众邻调处,由沈宗氏重责其子并登门道歉,但江峰清拒之不受,不顾沈宗氏贫寒,坚持要她赔银三十两。
于成龙详细调查案情后作出判决,其判词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情理交融,言之切切。从中可读出其拳拳爱民之心及对凌弱豪强的斥责,颇有为民做主的“青天”之范,令人赞叹。
作为司法同仁,该判词有两点特别值得学习与借鉴:
其一,争议焦点回应充分。
司法裁判的首要任务是定分止争,尽管本案中于成龙的核心观点能够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形成共鸣,但江峰清对此并不接受。于成龙便围绕江子伤情、致伤责任、医疗费用赔偿三点层层展开论述。
首先结合证据和常情驳斥江峰清对儿子重伤的陈述:“而所云伤势颇重者,更不指明所在。显见尔恃势凌人,饰词朦禀。试问以九龄之儿,纵极凶悍,何至殴人重伤?况又手无寸铁,空拳争斗,伤且难成,何有于重?其为捏词,不言而喻。”随后,根据争斗发生的场所判断监护人责任,否定沈宗氏有纵子之责:“即退一步,果成伤矣,果重伤矣,亦不能讼。盖殴斗之时,正在汝之家中,汝不自行阻遏汝子,而反重怒他人纵子乎?若曰汝未及见,则在汝家中汝尚未见,况乎不在家中而可以莫须有之词遽加人以罪乎?此更不足信也。”最后情理结合,驳回江峰清的诉求:“医费之所谓延医调治者,老实言之,即索诈其医费也。沈宗氏茹苦含辛,抚孤守节。尔一堂堂男子为之邻者,允宜敬其志,钦其节,周恤其不足,原谅其不及。乃不是之谋,反利其寡孤而凌虐也,汝尚有人心乎?天道果有知,尔殆不免矣!”
正如清朝司法官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所指出的那样:“将不准缘由批驳透彻,指摘恰当,庶民心畏服,如梦初醒,可免上控。”于成龙集司法长官与行政长官于一身,犹注重以理服人,现代司法裁判者更应谨遵此道,裁判时要充分说理,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其二,裁判结果深获情感认同。
情感是法律的逻辑起点,尊重社会的共同情感是证成法律判断不可缺少的要素。本判词最大的亮点在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情感。特别是结尾部分,斥责江峰清的行为系恃势凌寡孤,如再行是非,将拘县惩办,既严厉警示了个案当事人,也对地方豪强起到了震慑、教育作用。“如尔子果有伤者,著即于三日内抬县检验,由本县出资代为调治,不得犯沈宗氏一草一木,更不得需索沈宗氏一丝一粟。如无伤者,从此了事。若妄思争讼,饰词干渎,本县先将尔拘县惩办,以为恃势凌寡孤者之做戒。” 在官吏、豪强普遍勾结的时代,不徇私情维护弱者利益的官员难能可贵,这也是海瑞、于成龙等能够深受百姓爱戴的重要原因。
当代社会遵循法治,作为司法裁判者无须刻意倾向弱者,但保留最朴素的正义观,融入情感思维定分止争,仍是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之所需。
当然,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该判词亦有值得商榷的空间。如判词中未曾援引相关法律依据,着重强调仁、礼,这与现代司法有所差异。“尔与对门沈寒妇宗氏,以小儿争斗之微鲜,意欲借此酿成大狱,以破其产,以耗其家,尔何不仁之甚耶!古人十千买树,十万卜邻。即尔理尽直,彼理尽曲,区区小事,亦不应涉讼。况彼为寡妇,尔则丈夫。而问厥启衅原因,尤为一九龄、一七龄之小儿!”曾有学者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所留书判为依据进行考证,古判词中援引法律依据的约占70%,其中判决结果与法律一致的仅过半数。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强调“情法两尽”“情法两得”“酌以人情,参以法意”,但维护封建社会的忠、孝、节、义等基本伦理道德还是首位的,当情与法不一致时,裁判者具有较大的“以情夺法”空间。汪世荣教授在《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一书中亦曾援引该案,他认为,该案的判词是中国古代“以礼代律”的典型之作,即为维护社会稳定以礼断案,改变特定法律适用。
在古代,当法律存在漏洞或冲突时,审判官“以礼代律”,能够较好地实现天理、人情与国法的有机统一。当今,司法裁判也应做到三者的融合,但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如果不注重法律依据的援引和论证,将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削弱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而导致法律权利的减损或侵犯。
现代司法中,我们既要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也要革除弊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天理、人情与国法的统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