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与节,久轩久
——《判词经典》之二十七
2021-09-03 09:26: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广宇
 

蔡元定贬道州。选自《孔门儒教列传》。

  上一篇我们曾说,蔡杭还是蔡抗,算得上一桩公案,是因为,虽然《宋史》本传作“蔡抗”,但主张应为“蔡杭”之误的,不乏其人。清代黄宗羲著《宋元学案》即作“杭”,邓庆平《朱子门人与朱子学》所列《朱子门人基本情况表》亦如此。陈重业《古代判词三百篇》甚至还给出了言之凿凿的理由:“其兄弟名为模(号觉轩)、名为权(号静轩),均从‘木’,故应以‘杭’为正。”这个推论不无道理,因为他们父辈的名字的确也是这样一种排列方法,均从“水”,即蔡渊、蔡沆、蔡沈是也,他们也都学于朱子。而蔡渊兄弟的父亲,则是“领袖朱门”的朱熹第一大弟子蔡元定。一家三代七人同入朱门,成就一段佳话,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时就曾为此感叹:“蔡氏父子、兄弟、祖孙,皆为朱学干城。”

  在朱熹的诸多弟子当中,蔡元定“从文公游最久”,黄榦亦曾谓:“于先生之门,可谓粲然者矣。”由《宋史》本传的描述,也可见他在朱门的特殊地位:“闻朱熹名,往师之,熹扣其学,大惊曰:‘此吾老友也,不当在弟子列。’遂与对塌讲论诸经奥义,每至夜分。四方来学者,熹必俾先从元定质正焉。”元定也确实不辜负朱子的信任,“一意圣贤之学”。“太常少卿尤袤、秘书少监杨万里联疏荐于朝,召之,坚以疾辞。筑室西山,将为终焉之计。”朱熹遭奸相韩侂胄党人以“伪学”之名诋毁,元定亦受连累,被编管道州。“元定闻命,不辞家即就道。熹与从游者数百人,饯别萧寺中。坐客兴叹,有泣下者。熹微视元定,不异平时,因喟然曰:‘友朋相爱之情,季通不挫之志,可谓两得矣。’元定赋诗曰:‘执手笑离别,无为儿女悲。’众谓宜缓行,元定曰:‘获罪于天,天可逃乎?’杖屡同其子沈行三千里,脚为流血。”

  在编管之地舂陵,元定继续传布朱子之学,“远近来学者日众,州士子莫不趋席下以听讲说”。“一日,谓沈曰:‘可谢客,吾欲安静,以还造化旧物。’阅三日卒”。他的儿子蔡渊和蔡沈“皆躬耕不仕”。蔡沈更是“少从朱熹游”“一以圣贤为师”。“始,从元定谪道州,跋涉数千里,道楚、粤穷僻处,父子相对,常以理义自怡悦。元定殁,徒步护丧以还。有遗之金而义不可受者,辄谢却之曰:‘吾不忍累先人也。’年仅三十,屏去举子业,一以圣贤为师。隐居九峰,当世名卿物色将荐用之,沈不屑就”。

  蔡抗正是元定之孙、蔡沈次子。《宋史》有传,但那传记实在就是一个“干部履历表”,与其父祖之传的文采斐然判若云泥。开头说了句“蔡抗字仲节,处士元定之孙。绍定二年进士”之后,便是历任官职的罗列。不过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他官当得很大,最后干到了同知枢密院事,拜参知政事,此前亦做过江东提点刑狱。其仕途的顺利也得益于理宗皇帝的赏识,在《后村先生大全集》中,有一篇《蔡抗枢密院编修官兼权屯田郎官》,其文体称作“外制”,是作为中书舍人的刘克庄为理宗皇帝起草的诰命。所谓“外制”,是与“内制”相对而言的,唐宋时期,由翰林学士所掌之诰命称作“内制”。时人称,刘克庄“在省七十余日,草七十制,士大夫争相传诵,以为前无古人”。给蔡抗的这一篇是这样写的:

  朕甚重朱氏之学,诵其诗,读其书者,皆尊宠之,况于其门人高第之后乎?盖早从考亭,深入阃奥,晚坐锢党以终者,尔王父也。隐居丘园,不求闻达,独抱遗经以老者,尔严考也。尔源委如是,故试玉堂则陈正大之论,掾公府则有忠益之言。及对便朝,则空臆犯颜,无所回隐,非师之传人、家之钜子乎?枢属为真,郎潜其二。予不吝褒嘉之宠,尔益思嗣守之难。可。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蔡抗书判甚夥,署名用的是他的号“久轩”,大多作于江东提刑任上。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级行政区中专掌司法事务的机构,简称“提刑司”,又称“宪司”“宪台”,是为了梳理地方刑狱,平反冤案,究举违法官吏而设的。淳化二年,唐太宗决定设立提刑司时,这样定位其职能:“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敢稽留人狱,久而不决,及以偏辞案谳,情不得实,官吏徇情者,悉以闻。”在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中,除了提点刑狱司,还有转运司(俗称漕司)、提举常平司(俗称仓司)等,总称监司。各监司同掌路级大权,互不统属,相互监督。为了实现“监司互察”,仁宗景祐三年还规定禁止提刑司与转运司“同在一州”。蔡久轩“监司案牍不当言取索”就谈到各监司之间的这种关系:

  得照各司案牍,除经朝廷及台部取索外,其同路监司,止有关借之例,即无行下取索,如待州县下吏之理。本职自去冬入境,应诉婚田,念其取使司遥远,间与受状,不过催督州县施行而已。其间有不得已结绝者,皆是前政追人到司,久留不经,出于弗获已,非敢僭也。然公朝设官分职,同是为民,岂有见其焚溺而不之救者。昨承使司,取索邵天昱事理,本司为见台判异常,即已据因依递上,再准行下索案,又即促吏牒解。但区区贱职,系国家建置司存,却不可以某之资浅望轻,而顿废公朝之事体。盖尝太息而言曰:督赞、恃读、判部尚书之尊,不当下兼运司之职,若兼运司之职,不当上废朝廷之法。除已具申督赞尚书外,并谍报运司。

  对于转运司径向提刑司取索邵天昱案卷,蔡久轩认为不无异常,当即行文向朝廷说明理由,并请按照程序处理。他认为:“尽管我官职卑微,但事关国家建制设立、职权执掌,不能因为我资浅望轻而废弃朝廷体例。”同时,他还提出:“然而朝廷设置官职分派职权的本意,同样是为百姓的利益,岂有遇见他人陷于水火之中而不拯救的道理。”可谓既坚持纲纪体例,又注重实质法治,民本思想亦跃然纸上。这一篇列于《清明集》全书之首、真西山三篇劝谕文之后,颇有提纲挈领之意。

  许倬云曾说:“南宋的判例里,儒家精神渗透得非常深。”而在南宋,儒家的道统自然是理学。蔡久轩作为“师之传人、家之钜子”,可谓双料生徒,所以他的裁判,理学特色尤为明显。不仅于法有据,于理有依,更是时时处处渗透着被理学家视为“天理”的人之大伦。在有的判词中,他甚至还将“不能正其母子之名分,乃只问其财货之着落,舍本求末,弃义言利,知有货利,而不知有母子之天”的裁判官斥为“鄙哉武夫”。来看一篇“卑幼为所生父卖业”判:

  此项齐元龟诉业事,本州佥厅之所断、本司检法之所拟,皆为失之。天下岂有二父二本之理也哉?抚育之恩固深,而继承之义尤重,为人后者,不得顾其私亲。设齐元龟诉取其父之业为不当,则齐元龟席卷其业以归齐公旦之家,亦不必为齐司法之子,而“继绝、检校”之条皆可废矣。此不特于法有碍,而于理亦有碍,使人不知有父子之大伦者,皆自兹始也。况卑幼产业为尊长盗卖,许其不以年限陈乞。齐元龟陈乞于齐公旦死后,亦非可以釐革论。但本司不欲侵运司事,难以裁断,给据付齐元龟,仰更自经州陈诉。

  如前所说,提刑司之设,最初仅以按问刑狱、究举违法官吏为职事,对于那些所谓的“亦何足道”的“一二家事之类”,通常并不染指。这类案件之所以能到蔡提刑这里来,恰是因为地方官小题大做,将普通的家庭内部纠纷动辄上升为刑事案件。蔡久轩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四两拨千斤,对症下药,因为他深知,“果能消争融隙,变闲为怡,此正当职之本心”。芝麻绿豆大点儿的事动辄用重典,非但不能达至父慈子孝的目标,反而有可能带来化玉帛为干戈的恶果。

  日本历史学家小岛毅亦曾注意到《清明集》里的名公们“不愿意对‘愚民’们动辄启动暴力装备,用控告手段压制,而是希望进行教育,令当事者心服口服的志向。在这里他们也拿出圣人的说法来说教”。他将“这种希望把普通百姓也包摄进礼教秩序的志向”,看作是一种顺应了“文明化过程”的潮流。这种志向在蔡久轩的判词中得到集中体现,例如他在“恃强凌族长”判中曾言:“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在“朱文公祠堂”判中又说:“令佐知所先务,能以教化为急,甚为可嘉!”他在处理民间争讼尤其是家事纠纷时,尤其首选教化手段。例如“子未尽孝当教化之”判:

  子盗父牛,罪当笞。至于不孝一节,本州当有以教化之,岂可便行编管。送州佥厅,且将彭明乙枷项日程,仍令设拜其父,候父慈子孝,即与踈放。

  而我们前边介绍过的“读孝经判”,当为此中经典:

  送县照已行戒约。但子之于母,自宜孝顺,于母所敬亦敬之,而况所谓外公者乎!田业固不可逼卖,至于一二家事之类,亦何足道。监下替彭宣教读《孝经》一月。帖县唤上徐立之来问,限三日。

  对于不孝子不加薄惩,只是判决读《孝经》一月,真是很有想象力的裁判方式。不过,以教化为急,固然在于结果,但更在于过程。蔡久轩每每在审理过程和判词文本当中“委曲劝谕,导以天理”,冀望其能“退省静思”,良心发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即是好人”。例如在“兄弟之争”判中,针对两兄弟之争,他这样劝谕:“兄弟之身,其初只父母之身也,世间一等无知之人,争小利便视如仇,若不相识,甚可悲也。黄居易当思同气连理之义,绝彼疆此界之心,周恤其二弟,使兄弟和气复合,不然,则‘父母在,无私财’,索契送狱,自有条法在,毋贻后悔。”

  “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这是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对于宋代的评价。宋代重文轻武的国策的确著称于史。宋太祖曾经对人说:“宰相须用读书人。”陈舜臣在讲宋史的时候也透露:“宋朝一旦新帝即位,就会独自前往宫殿深处,读‘石刻遗训’,将此牢牢记在心里。……内容之简单,皇帝一辈子也不会忘记。一是永远照顾禅让的柴氏,二是不以言论杀士大夫。历届皇帝都严守这两条。”蔡久轩的判词也经常体现出对于士人的厚待。在“引试”判中,被告人胡大发以“乡下豪横”被控告,但在庭审中他自称是士人,习诗赋,遂当厅以“讼终凶诗”引试,胡大发当即作诗一首:“天与水违讼,分明万象重。始焉微不审,终也遂成凶。有事须求直,无瑕不可攻。昏迷弗知返,悔吝乃相从。中吉当能悟,大贤何不容。圣行使无讼,今日幸遭逢。”虽然只是“粗通”,但也得以“姑免勘断,重究竹篦二十”。还有一位叫吴敏中的,也享受了这待遇,蔡久轩的“又”判是这样写的:

  照条合是徒配,以系士人,且与末减,勘杖一百,编管邻州,余并照拟行。寻押上吴敏中,当厅引断,据称乞引试,遂勒试。呈奉台判:“文理粗通,故与免受大杖,改决竹篦二十。致死受财,此是何等刑名,徒降下而朴,所以许其改过,而不失于为士者。意亦厚矣,切宜自勉。”

  梁治平在谈到《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价值时曾经这样说:

  一般法律史的研究者,往往偏重于对法律条文的分析,这种做法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在研究中国古代法的时候。作为历史社会学的材料,我们的古代法典除受其本身单一性质的限制之外,还有另一重局限,即法条总是建立在一系列预设的前提上面的,这使它很容易与实际的社会生活拉开距离。在这方面,判决便是必不可少的补充了。……由于判决所针对的总是实际事务,因而能够表明实际上是怎样的情形。

  美国学者卜德和莫里斯在其《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就对死的法律条文与活的司法判决进行了比较,他们指出:“主要是由于‘礼’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较为严厉、苛刻的规定,受到许多例外和特殊情形的限制和缓解,而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不近情理。”当然,蔡久轩也不是只有“柔”的一手,对于那些冥顽不化者,则严格照条裁断,绝不心慈手软。例如“兄弟之争”判中的三兄弟,就属于“嗜利无耻,顽不可化”之辈,蔡久轩在苦口婆心教导一番之后,也只能“押下本州,请径自从条断遣”。即使一些案件得以和解结案,也常常会留以后手。例如“俾之无事”判的结尾就云:“若再来紊烦,必将无理之人重寘宪典。”有意思的是,在“不孝”判中,真的用上了手段,想必那厮的不孝已经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且犹自冥顽不化罢。判词云:

  知县五日一呈,正所以柔道化之,甚善!甚善!送县于一日呈之,时更讯,以警其善心之生。更改作两日一呈,仍收禁之。满一月不改,解来。

  所谓“有其师必有其徒”,作为朱子传人,蔡久轩亦以惩治豪强贪吏为己任。在《清明集》人品门和惩恶门中,蔡久轩有关惩治豪强贪吏的判词连篇累牍。“当职曩仕本路,备稔其恶,恨不斩之。”这类言语比比皆是。杀气重,乃因民怨深。蔡久轩无时不是以“安百姓而培国脉”的立场权衡轻重,所谓“稂莠不除,终害嘉榖;豺狼不去,终祸乡井”。例如他在“违法害民”判中这样讲:

  当职未巡历之前,已闻弋阳有孙、余二吏之横,民不堪之。及至安仁,则弋阳百姓争来哀诉,节次收六十四状,或专状,或联名,伛偻拜起,累累车前,伏地不去,有困迫无聊而自掷于地者,非割剥膏血,民怨彻骨,岂至是乎?一虎咆哮于市廛之间,民且狼顾,斗大之邑,而为虎者数人,民其有不重困者乎?

  蔡久轩尤其注重对于贪酷之吏的严厉打击,他在“逐出过犯人吏检举升陟”判中有意加重对于过犯官吏的惩处:“逐黥配之吏,以安良民,此可见令尹之仁政,本司并行籍记。所有打罪勒霸之人,所犯虽少轻,然能并逐之,尤见嫉恶之盛心。”甚至在他即将离任之际,还不忘对贪酷之吏黄主簿严行根究。其判词“贪酷”云:

  黄权簿,以本州人摄本州官,狠愎暴戾,霸一县之权,知县为之束手。积奸稔恶,百姓恨之彻骨,甚至检验受赇,恣为奸利。本司追请之日,百姓千百为群,争以瓦砾粪壤抛掷唾骂,县官以本州之故,护出数十里之外,方始获免,州之佥幕独不闻之乎?当职行部以来,诉之者不知其几状,计赃不知几千百,并送本州追究,州之佥幕独不见之乎?今不照本司行下根勘,却历数黄权簿有黄堂侍郎、大参别相公荐书,岂欲以此见胁邪?无故主掌此等人,冒摄视民官,上误黄堂,下害赤子,事败迹露,尚欲庇之耶?一则曰死节,二则曰死节,死节之家固可念,一县之同胞,独不可念乎?一则曰黄堂诸公,二则曰黄堂诸公,诸公亦曾教其如此贪酷乎?牒州,请照本司送下状严行根究,不可以当职为将去客而可忽也。入锡匣,限两日申。

  蔡久轩以猛惩恶、为民除害的提点风暴,自然获得市井乡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例如在将恶贯满盈的州吏黄德绳之以法之后,“阖城民庶无不以手加额,呼天称快,虽三尺童稚,亦抛掷砖瓦,切齿唾骂”。蔡久轩在江东提刑任上的功业也得到同朝名公的高度评价,淳祐七年十一月,当他任满还家时,三馆诸公以风霜随气节、河汉下文章为韵赋诗送别,其中不乏“刑清民乃服,莠除苗始滋。烹鲜戒政扰,漏鱼宁网稀”这样的点睛之笔。后来,王庚又有一首《贺新郎·寿蔡久轩参政,癸丑生》,词云:

  满劝黄封酒。是年年、春色长绕,径花宮柳。碧水丹山添清气,岁月兰亭癸丑。看枢极、光腾台斗。细数中书堂壁记,自欧韩、富范题名后,还有似、我公否。

  好知天意生贤候,正造化安排,孕出五阳之秀。何物一阴犹踯躅,尽决还公只手。这一著、邦家之寿。宰相时来须教做,算人间、是处鱼羹有。名与节,久轩久。

  这词虽然不无奉承之意,但最后那句“名与节,久轩久”,实在喜欢得不得了,就拿来作了本篇的题目。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