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像
许同莘《公牍学史》曾云:“宋人变骈偶为古文,固矣。然骈偶之文,上自制诰,下至笺启,其用甚广,未尝废也。岂惟善为古文者能之,凡以文字进身者,迨无不能之。”大意是说,我可以不写,但不代表我不会写。判词也是这样。在宋代,固以散判为主,但也有官吏对骈判偶或一试,只不过比之于传统的骈判,典故少了许多,语言也较通俗,四六成文,排比成句,历数罪状,罄竹以书,倒也别有风致。例如宋自牧所写的“结托州县蓄养罢吏配军夺人之产罪恶贯盈”判,当中的“断罪”部分即是如此:
杨子高何等物数,辄以制属自呼;王元吉与结死交,正是凶德参会。倚恃制司芮将声势,顶冒死人王举官资。盐利乃国家所资,至敢夹带私贩,抑配强敷,肆为侵夺;铜于法禁最重,公然剪凿私铸,搬贩砂毛,莫敢谁何。遂使江西三角破钱,尽入湖南一路界内。奸占良人妇女,为小妻,为宠婢,不敢陈论者七人;贼杀无辜平民,或赴水,或自尽,死于非命者四项。一孔微利,必欲焚林竭泽;万口交怨,恨不食肉寝皮。倾湘江之水,不足以洗百姓之冤;汗南山之竹,不足以书二凶之恶。
宋自牧,即《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也。这部诞生于南宋淳祐七年的奇书,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的《医生的报告》整整早了三百五十多年。为什么要写这样一部书呢?宋慈在《洗冤集录序》中说:“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
宋慈开辟了法医科学的先河,堪称法医学的鼻祖,历代官司检验,都将《洗冤集录》奉为金科玉律,至今影响深远。遗憾的是,《宋史》中却无宋慈传,以至于几百年间人们对宋慈是何许人也很茫然。《四库全书》“法家类存目”著录《洗冤集录》时,只有寥寥八个字记述作者生平:“慈字惠父,始末未详。”清代著名史学家、考据家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提到《洗冤集录》时,也是不明就里:“《洗冤集录》五卷……慈不知何郡人,其书不载于《宋史·艺文志》……”
据考证,现存最早为宋慈立传的地方史志大概是明嘉靖刻本《建阳县志》。其云:
宋慈,字惠父,嘉定中,第进士。历湖南提刑,以朝请大夫直焕章阁,帅广东,致仕卒。慈通经史,能文章,居官所在有声称。尝作《洗冤录》。及卒,理宗以其为中外分忧之臣,有密赞阃画之寄,特赠朝议大夫,御书墓门以旌之。
这段文字之下,还有叙曰:“余尝读《洗冤录》,每叹惠父能灼明奥渫,仕者罕俪。及读其传,见其政声赫著,乃知其为有用之学,其见称于理庙也,宜乎!”由此可见,宋慈是有传存世的。有人说,清代陆心源《宋史翼》中就有宋慈传,为此我还专门买来了此书。陆心源是大藏书家,尤以宋版书自矜,自号皕宋楼主。皕者,双百也,意思是比乾嘉时期黄丕烈的“百宋一廛”还要宏富。陆心源藏书多,史料也多,“正如满屋散钱”,但他的文字大多不是原创,《宋慈传》就是从宋代大诗人刘克庄那里抄来。
刘克庄为什么要为宋慈作传?因为他曾在宋慈的家乡建阳做过县令,“获友其邑中,豪杰而尤所敬爱者,曰宋公惠父”。他们还都是彼时大儒真德秀的门生,志趣相投,自不待言。刘克庄撰《宋经略墓志铭》,已是宋慈没后十年。因“积善之墓未题”,其孤请其命笔,云:“先君交游尽矣,铭非君谁属?”于是有了这篇珍贵的史传。由铭文可知,宋慈字惠父,号自牧,“由邢迁睦,又三世孙世卿丞建阳,卒官下,遂为邑人”。其父宋巩也是一位司法官,官终广东节度推官。宋慈“少耸秀轩豁”,师事朱熹的授礼弟子吴雉,后得大儒真德秀赏识,“因受学其门”。宁宗嘉定十年及进士第,因父丧丁外艰未仕,一直到四十一岁时,才补了个赣州信丰县主簿。当是时,盗贼蜂起,宋慈先后参与平定南安峒民及福建民乱,平定汀州兵变,“所向克捷”,“众无敢哗”。主将王祖忠惊曰:“君智勇过武将矣!”
当年宋慈“慷慨就道”之际,刘克庄曾以《满江红·送宋惠父入江西幕》二首相赠,其一云:
满腹诗书,馀事到、穰苴兵法。新受了、乌公书币,著鞭垂发。黄纸红旗喧道路,黑风青草空巢穴。向幼安、宣子顶头行,方奇特。
溪峒事,听侬说。龚遂外,无长策。便献俘非勇,纳降非怯。帐下健儿休尽锐,草间赤子俱求活。到崆峒,快寄凯歌来,宽离别。
正是由于剿匪有功,宋慈被辟为长汀令,数年间,“听断精明,境内以治”。通判邵武军两年后,开始了司法官生涯,先后担任广东、江西、湖南提点刑狱,最后卒于广东经略安抚使兼知广州任上。其间,还曾奉使四路,皆司刑狱之事。刘克庄《宋经略墓志铭》这样评价他的司法生涯:
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宋慈的判词亦写得好。刘克庄谓:“公博记览,善辞令,然不以浮文妨要,惟据案执笔,一扫千言,沉着痛快,哗健破胆。”《名公书判清明集》选录了宋慈的判词七篇,几乎都是刑狱之事,倒与他的《洗冤集录》相得益彰。有趣的是,有两篇还与他剿除盗贼的经历相关。
美国学者马伯良曾指出,在宋朝,社会普遍焦虑的两种犯罪,一为贪腐,二为盗贼,“内部成员的逾矩行为和外部成员企图削弱精英统治基础的尝试都是精英们关注的焦点”。而《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录的宋慈判词,恰恰都是聚焦于这两类犯罪。其中,“巡检因究实取乞”判,当事人扶如雷则既是盗贼,又是贪官。宋慈在判词里说:“当职在江西时,已闻扶友嵩、扶如雷之名。一时夺江州统领陶俊印以归,残两路,破永新,此人也。往岁范西堂权帅,尝自发其恶,闻于朝,拘于寨,不知后来以何因缘冒滥今官,又以何因缘得此职,宜其以前日贼心戕百姓。”
原来这都是“招安”惹的祸。北宋中后期,重法统治是惩治盗贼的主要方法,但这种方法并不奏效,反而造成贼盗竞相蜂起。宋徽宗无奈宣布“罢重法”,由单纯的军事镇压转为镇压与招安并用。在动武剿灭之前,先会通过赦免政策进行分化。有时候,对为首者不仅赦免其罪,还会授予其官爵。扶如雷就获得了这个待遇,宋慈在判词里说:“其时官司狃于性习,饵以官资,赏以厚赂,方得贴服。”可谁知,这个昔日盗贼不仅不改过自新,反而“自此益张骄习,江州视效,无岁不忧,常切扼腕。”
常言道,冤家路窄。宋慈转任湖湘之后,“忽于本路在任官员脚色籍中见有凶雏扶如雷者,依然正统部内巡检职事”,只是“以其未招民诉,姑且容养。”但是后来,不断有人户“有状论其不法,或讼其受人户白词,或诉其纵寨兵劫夺”,又于人命案中贪赃枉法。于是“寻院送根问”,终于查明:扶如雷“顷者父子寇攘,邀求官爵,既登仕籍,长恶不悛,流毒于民”。宋慈认为,扶如雷“虎凶豺狼之性,至死不改,却非寻常贪赃之比”,简直“死有余罪”。又考虑到,“今其所管之寨,距旧日巢穴,不满三舍,设或断蛇不殊,纵虎出柙,他日必结连残党,倡哄前日所部寨兵,合纵而起,其祸有难言者”。于是奏准朝廷下达行文,将扶如雷“真决刺配,永锁土牢”,“非得朝旨,不许疎放,庶免使复出为恶”。
对于扶如雷的痛下杀手,充分体现出他老师的老师朱熹所主张的“严本宽济”的法律思想。朱熹认为,所谓“宽严相济”,“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进而说:“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他还说:“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严与宽,正如硬币的两面——对豪强施以权威,就是对百姓施以恩泽;对豪强姑息养奸,就是对百姓养虎为患。
不仅如此,宋慈还深得“刑一正百,杀一慎万”之道,在判决扶如雷“永锁土牢”的同时,还没忘了将那假冒官身文书追缴勾销,并且禀告枢密院备案。他坦言,这样做“非特可以警肃赃贪,抑使萑苇余孽、凡受招携之恩者,皆将有所忌惮,而不为不义。”而在另一篇“把持公事欺骗良民过恶山积”判的“断”语中,他在断罪之余也特别叮嘱:“请备榜晓示。”这在法律术语中叫作公示主义,也是中华法系古老的文明之一。就像黄秉心所说的那样:“我汉族于距今四千余年前即采取公示主义者,乃因注重天理人道,一以预防犯罪之未发,一以不教而罚为不仁故也。”
当然,“严本宽济”也不是一概从严,毕竟还有个宽字在里边。宋慈所要“备榜晓示”的这个裁判,就体现了宽的一面。判词是这样说的:
唐梓撰造百端词讼,骗夺一方善良,贪虐甚于豺狼,凶暴烈于虎豹,公吏惟所号召,州郡为其控持。今狱官所勘,法官所拟,仅得其一二尔。其最干系一方利害者,所交所结,无非猺獠;作敌作使,皆听指挥。平时则推肌剥髓,不遗秋毫;有事则挑变激衅,欲邀功赏。方当刬平峒寇之后,正是安辑人心之时,若不杀草除根,必至养虎遗患。原其积恶,虽万死不足赎;若更诛心,尤三尺所不容。姑照今法官所定常刑,不欲于平世更施重典。引上照断,仍报本司,请备榜晓示。
这个唐梓,人称唐黑八,从名字就可知道,乃一个横行乡里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霸。虽然“原其积恶”“万死不赎”,但宋慈还是采纳了检法书拟所建议的刑罚:“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仍籍没家财,永锁土牢不放。”之所以保全他一条性命,宋慈给出的理由是“不欲于平世更施重典”。这也反映了宋朝在刑事政策方面的走向,正如马伯良所言:“宋代的司法制度可能是整个古代中国历史上最仁慈的司法制度了。国家保留了判处死刑的权力,以展示它拥有统治万民的终极权力,但在实践中,却通过一系列的正规法律形式实行减刑,实际上起到了将死刑搁置,并降低其影响的效果。”其实,“好生恶杀”也是中华法系的古老传统,只不过宋朝的时候将其发扬光大了,宋代官僚蔡勘对此就曾这样阐述:“臣闻辟以止辟,刑期无期,古先哲王无不好生而恶杀,乃不可不杀者圣人亦岂为是姑息也?”
宽严相济的“宽”,还体现在“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出自《尚书·大禹谟》,整段文字是这样的: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过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恰于民心。兹以不犯于有司。
“罪疑从无”的思想对宋慈的影响很深。他在《洗冤集录序》中就说:“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在《洗冤集录》的“疑难杂说下”,宋慈收录了这样一个案例: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据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宋慈的判词也充分体现出对待刑狱“审之又审”的作风。“结托州县蓄养罢吏配军夺人之产罪恶贯盈”判显示,宋慈在担任江南西路提刑官期间,有陈姓一族,与其至亲杨子高因钱粮之事发生纠纷,杨子高倚仗势力在孟马帅面前谗言离间,陈姓父亲被斩首,陈氏家产亦被吞并。陈氏也曾到江南西路提刑司申诉,并且广印怨歌,四路散贴。宋慈当时不知陈氏下落,累次追查不到。不想却在广东任上又遇见了这个恶棍,所以决定,新账旧账,一并清算。他在“又判”开头所写的一段话,对杨子高的恶行几乎是咬牙切齿:
杨子高铜臭恶类,垄断贱夫,逞威倚势,暴于虎狼,伤人害物,毒于蛇虺。结托州县官吏,禀听风旨,蓄养罢吏配军,分任爪牙。意之所欲,则夺人之产,据人之妻;心之所嫉,则破人之家,戕人之命。恶贯盈于作业成熟之后,奸状败于当职将去之时,尚且名作抱病,迁延日子,巧避刑名,妆点疾病,图免鞫勘。
然而,宋慈并没有感情用事,擅断滥刑,而是严格程序,“证据从实”。判词接着说:“然而殴死人力,犹须见证追会,旁夺田产,亦要干证索齐。”果不其然,“索到告身批书,皆是揩洗书填,难掩踪迹”,又“换取前项书铺辨验,造伪晓然”。不仅如此,宋慈还考虑到杨子高本人有通神之财,凭借其挟山超海之力,可能在他离任之后片词翻供,决定将本案详细材料呈报朝廷台省,同时还将前项官身文告、批书等等收缴呈报,请求下达公文通报于各官署。
宽严相济,最高的境界便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而欲做到宽严允当,必要严于律己,心底无私。在刘克庄笔下,宋慈“性无他嗜,惟喜收异书名帖。禄万石,位方伯,家无钗泽,厩无驵骏,鱼羹饭,敝褞袍,萧然终身。”即使对于身边仆人,他也是“平时惴惴然,唯恐于不知不觉中,为奴仆所累”。在宋代,回避制度非常严格,如《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宋慈在“办公吏摊派亲随受赂”案中,就因为身边人涉案,主动申请了回避。这个案件发生时,宋慈正在湖南担任提点刑狱,有一天,他的仆人突然被控收受贿赂。按照规定,案件应当由他的下级——负责纠察府事的知录查办,但他“恐知录牵制人情”,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没有牵连的提举使司秉公处理。他说:“自出衙门,即非干人,既下狱司,便是罪人。或讯或绷,一听狱官之便,千万不必回护。”
提举使司和提点刑狱司都是路一级的中央派出机构,虽然都有司法职能,但“互不统属”,且“监司互察”。巧的是,当时湖南的提举使司是另一位“名公”胡颖。虽然他与知录有同年之谊,但在查明案件的真相正是知录逼迫囚人诬陷宋慈仆人之后,果断发文指令所在官署长官备文上奏弹劾。他所写的“提举判”《名公书判清明集》也收录了,全文是这样的:
吏卒之罪,佥厅所拟已当,但造意以启吏奸者谁欤?握笔以改欵词者谁欤?操兵以刃人,不罪所操之主,而罪兵;蓄蛊以害物,不咎所蓄之家,而咎蛊,可乎?不可也。知录与当职有同年之契,见其尚在选调,本甚有意料理之。到官之初,首加访问,不闻美誉,惟有贪声,参众论以皆同,非两怒之溢恶,甚为同年惜之,然犹“耳可得闻,口不可得言也”。不谓一旦手足败露,心术莫揜如此,众目共暏,万口流传,虽欲曲为回护,而不可得。况以鞫讞为职,一出一入,关系非轻。今于监司亲随仆从,犹敢逼迫囚人以罗织之,嗾使吏卒以锻炼之,则他可知矣。帖本官具析案劾,已将赵兴礼断配南康军,王仁寿编管英德府,周昶编管武冈军,将李百二、刘达等踈放外,牒本司照会。
一个是面对自己的仆人,一个是面对自己的同年;一个是自行回避,一个是大义灭亲。这样的名公,怎不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