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瞿某退还黄某货款2949.29元并支付赔偿金8847.87元,检测费600元,共计12397.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于2022年8月12日在名为“某丰琥珀”的淘宝店铺购买到三串琥珀(蜜蜡)手串,交易总价为2949.29元。该商家提供了鉴定证书,并载明可查询的鉴定网站和实验号。黄某收到货后,根据淘宝店家提供的证书扫码查询,发现进入的鉴定网页与实际矿产资源检测官网页面完全不一样,在检测官网上输入鉴定证书上的“实验号”,发现无法查询到鉴定结果。随后黄某又到网上查询证书上载明的鉴定网站,发现该网址暂无备案信息。于是,黄某对购买的三串琥珀手串真实性存疑,将其送检,检测结果为该三串手串均为“塑料手链”。
黄某收到检验结果后与商家联系,告知其所出售的手串均系假货,要求其退款并予以赔偿,但商家一直未予回应。原告又向淘宝网官方客服进行投诉,并要求官方客服披露商家的真实姓名、电话和地址,官方客服受理原告的投诉后,披露了商家的注册ID、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原告遂以官方客服披露的翟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被告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通过平台披露的电话联系翟某,其称并未注册网店,不知此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某丰琥珀”淘宝网店购买了琥珀手串,支付了款项,平台显示交易成功。原告亦收到了商家销售的商品,原告与“某丰琥珀”淘宝网店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通过淘宝网官方客服披露的“某丰琥珀”在淘宝网平台的注册信息,该网店系本案被告翟某个人认证注册,故被告翟某作为“某丰琥珀”淘宝网店的实际经营人,应当承担合同履行的相应责任。翟某在电话里否认注册网店一事,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翟某在其注册经营的“某丰琥珀”网店公示的物品图片均标记为天然蜜蜡、天然琥珀等,向原告出售的商品还附随有鉴定证书,证书显示商品为天然蜜蜡材质。原告亦是出于购买正品蜜蜡的需求而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手串,但通过正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却为塑料材质。被告欺骗消费者,制造虚假鉴定证书,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